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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戰爭史回顧 (260)

 

台灣地位之謎?(六)美國海外佔領日本台灣領土。美國與古巴和美國與日本台灣的關係截然不同,古巴是殖民地,日本台灣則是日本天皇領土。古巴之獨立建國與美國有密切關聯,在支持古巴成為獨立建國之前提下,美國發動1898年之美西戰爭,史上稱”Spanish-American war for Cuba’s independence”有文說明:
“The United States Congress declared that Cuba [should be] an independent nation, and authorized President McKinley to use the military to force the Spanish from Spain.””美國國會聲明古巴[應該]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授權McKinley總統以武力攻打西班牙”。

從1898年的美國與西班牙戰爭實例作說明,當年美軍是直接以軍事武力攻打波多黎各、古巴、關島與菲律賓的國家,”The resulting Spanish-American War was brief and one-sided. After the American victory, Spain granted independence to Cuba and gave the United States the colonies of Puerto Rico, Guam, the Philippines, and exchange for US$ 20 million.” 「美西戰爭時間很短,美軍獲壓倒性勝利,西班牙承認古巴獨立,並且割讓波多黎各、關島與菲律賓三個殖民地以抵二千萬美元之戰爭賠償。」當時這四個島嶼的擁有者西班牙軍隊投降,美國是戰勝國,在國際法理上是屬於「軍事佔領」,並非是1830年拿破崙時代的「併吞」,因此,在當時美國有四個「不同的軍事政府」分別統治管轄波多黎各、古巴、關島與菲律賓。戰後的「巴黎和平條約」是在1898年12月10日簽屬,於1899年4月11日生效,和約明確規定西班牙將波多黎各、關島與菲律賓割讓給美國,但是對古巴而言,西班牙雖然將其「割讓」,可是沒有指定一個「收受國」,在戰爭法理上稱為「懸空割讓(Limbo Cession)」,古巴本是西班牙殖民地,因西班牙承認其為獨立國家而取得right of sovereignty,這種情形與1952年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中,日本政府將台灣「放棄」而沒有指定一個「收受國」的情形是完全不一樣。

美西戰爭以後,很容易從戰爭史去了解,波多黎各、古巴、關島與菲律賓都是屬於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美國海外領土,而且這四個地區與美國之間的關係情況也是相同的,可是,當時美國的行政官員與司法官員,對這些地區與美國關係,有完全不相同的意見;當這些地區割讓與美國後,美國並沒有承認為「美國國土」之ㄧ部分,直到美國最高法院在1901年起的「列島系列判例」則開始明確創造、建立「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的法理。
“An unincorporated territory is an area under U.S. jurisdiction, to which Congress has determined that only select parts of the U.S. Constitution apply. unincorporated territories are essentially colonies, under the Supremacy Clause, receiving only whatever powers are offered by the U.S. Congress. The U.S. had no unincorporated territories (also called “overseas possessions or insular areas”)until 1898, but continues to control several of them today””從而可以知道美國之未合併領土(又稱為海外屬地或列島區),本質上是屬於「拓殖性質區域」,依照美國國會選訂適用之美國憲法,接受管轄,美國一直到1898後才有這些未合併領土。” 確認這些地區在西班牙「割讓」後,在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立刻成為美國「未合併領土」,而且不需要再經過任何「確認或授權」手續,只要「釐清」關係即可,這些地區的人民立刻享有美國憲法基本人權保障的適用。

美國「列島系列」的最高法院判例,說明了形成今日「美國列島區」有五種不同的分類,都各自有不相同的形成因素,而其中第一類的形成因素,也就是必須符合三種條件:「美軍是該地區的征服者」、「美國是該地區的主要佔領權國」和「在和平條約裡確實被割讓」。因此,波多黎各、古巴、關島與菲律賓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是美國法律上所認定的「列島區」;檢視台灣在美日太平洋戰後的情況,是完全不符合「美國列島區第一類」規範的要素,因為(一)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of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二)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三)U.S. holds claims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根本沒有必要要讓美國國會或國務院去認定,台灣沒有取得「美國列島區第一類」的身分,因此,美國是民主法治國家美國總統絕對不敢違反美國憲法,將台灣出賣給任何第三國,包括中國在內,台灣人民可以高枕無憂。

分析美西戰爭後我們發現,美軍在波多黎各、古巴、關島與菲律賓四個不同的佔領區,是設立有分開而獨立運作的軍事政府,這一點與五十年後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美軍在日本本土與台灣佔領區的情況是一樣的,那就是日本本土佔領區,有一個「美國軍事政府」,而台灣澎湖佔領區,則有另一個「美國軍事政府」;古巴與台灣都沒有因為和平條約生效以後,美國軍事政府就結束佔領的問題,而是必須有正式文件的宣佈才會結束「美國軍事政府」佔領。例如:美國宣佈波多黎各在一九零零年五月一日結束軍事佔領,關島在1950年7月1日,古巴在1902年5月20日,菲律賓在1901年7月4日。日本本土因為沒有「割讓」問題,所以在1952年4月28日,由美國正式宣佈結束軍事佔領歸還主權,可是在台灣的美國軍事政府結束對台灣的佔領了嗎?絕對沒有!因為還沒有任何結束佔領的文件宣佈,美國只是委託蔣介石集團代辦台灣佔領而已,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國際社會並不同意日本天皇把台灣澎湖之所有權狀,交給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此,目前台灣澎湖之戰領權是留在「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手中,為一種「暫定狀態」之安排。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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