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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戰爭史回顧 (273)

 

台灣人國籍的演化。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根據(甲午戰爭的結果),大清王朝政府和日本帝國政府於(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在日本馬關(今下關市)簽署的條約,原名《馬關新約》,日本稱為《下關條約》或《日清講和條約》。《馬關條約》的簽署標誌著甲午戰爭結束。清朝代表為李鴻章和李經芳,日方代表為伊藤博文和陸奧宗光,根據「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大清帝國割讓台灣澎湖領土予日本帝國。五月八日在中國山東煙台,兩國交換了批准書。這是日本有史以來,因為戰爭而取的新領土。其中馬關條約第五條規定: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准許中國,讓該地方人民自願遷居,讓該地方以外人民,隨意變賣所有產業,離開國界。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又,臺灣一省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臺灣,限於本約批准後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英文條約書寫比較清楚:
˙˙˙Shall, at the option of Japan, be deemed to be Japanese subjects.
馬關條約簽約以後,日本依法擁有台灣澎湖領土主權,對居住於台灣的人,該第五條規定,兩年內未移出之台灣人,由「日本決定」是否視為日本國民。

1895年6月2日,大清李鴻章次子李經方與首任日本台灣總督樺山資紀,在台灣基隆外海,就台灣澎湖領土辦理「交割手續」,自此,台灣澎湖領土歸屬日本帝國。6月17日台灣總督舉行始政大典儀式,宣佈台灣澎湖居民有「二年思考期」,決定是否願意成為日本領土居民。

二年思考期後,留在台灣澎湖的人民法理身分已經非「大清子民」,但也非「日本國民」,應該稱為居住在日本領土內之住民(inhabitants),是日本居民(Japanese residents),但並非日本國民(nationals)。所以,日本政府當時對台灣人一些不公平措施,應該可以理解。

1937年4月1日日本開始「皇民化」運動,限制台灣人使用母語、報紙禁刊漢文欄。直到1939年5月19日,總督小林躋造在東京宣布對台實施「皇民化」政策,1940年2月11日公佈「台灣戶口規則修改辦法」及「民改日姓名辦法」,官方說法是:「化育台灣人為日本人」。這個時候,在日本台灣領土上的台灣人,才有機會have been deemed to be Japanese subjects at the option of Japan,就日本政府提供方法,讓台灣人在法理身分由日本居民(Japanese residents)藉改換日本姓名方式「宣誓效忠」,成為日本國民(Japanese nationals)。美國與伊拉克戰爭期間,擁有美國居留權之美國居民(U.S. residents)如果「志願」參軍,其身分立即轉換成美國公民(U.S. citizen),日本當初採取「志願」或「徵召」臺灣人加入日本軍隊,其實是藉從軍方式「宣誓效忠」,完成「皇民化」,將台灣人變成日本人(becoming Japanese)。這就是台灣人在日本領土台灣內經由同化(assimilation)、效忠(allegiances)而變成日本人的過程。

從1897年至1930年,臺灣人不斷在日本國土台灣與日本政府對抗,一方面反抗日本初期對台灣人的不平等待遇,另方面因台灣已經脫離中國,台灣人「當家做主」意願強烈,開始有「台灣獨立」思想萌芽。日本政府於1934年在台北植物園內設建功神社,悼念日人在台灣陣亡、殉難、犧牲的人達一萬三千一百八十二人。

日本政府統治台灣期間,推動台灣「日本化」及台灣人「皇民化」不遺餘力、費盡苦心,歷史文件有詳實記載,臺灣人反抗時期過後,從1937年開始有計畫、有步驟的依照國際法理執行。

歷史紀載,自1937年4月1日「皇民化運動開始」,智1945年4月1日「平等法」實施,八年期間,台灣領土地位已經從「殖民地」性質轉變成「日本國土」性質。台灣領土成為日本國土延伸而成日本本土(Japan proper)一部份;即使戰後,台灣領土由中國流亡政權佔領,日本投降後至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台灣仍然是日本法理國土之ㄧ部份,雖然依照波次坦投降書,日本已經失去台灣領土管轄權(territorial right或稱right to territory),但是。日本依然保有領土主權(right of sovereignty)。

舊金山和約生效只讓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管轄權」,1950年麥克阿瑟在美國國會作證說:「法理上,台灣當時仍是日本帝國領土」,1963年日本前首相吉田茂著書:「世界與日本」,強調:「日本政府只是放棄台灣『管轄權』,至於歸屬,尚未決定。」吉田茂所稱「歸屬」,應該指「台灣領土主權」,針對「台灣主權」請參考筆者「台灣主權論述」。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10月25日舉行投降典禮,中國武力進駐台灣,開始軍事政府的組織,中國軍事行政長官公署代理美國軍事政府在台灣領土開始運作,針對台灣人國籍,中國武力處理步驟:
一、 1945年11月12日公佈:「台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凡台灣人民使用之姓名為日本姓名者,統准在三個月內改回原有姓名,原住民無原有姓名者,准參照中國姓名自定。
二、 中國政府正式確定大多數台灣人並無日本國籍。
三、 1946年1月12日中華民國行政院以節參字第0397號訓令:「查臺灣人民原係我國國民,以受敵人侵略,致喪失國籍。茲國土重光,其原有我國國籍之人民,自民國34年(1945年)10月25日起,應即恢復為我國籍。」
四、 1946年2月9日,中國政府通令內政部函告全國上項之認定。
五、 1946年10月19日,中國政府禁止台灣人使用日本姓名。
六、 1949年10月1日,中國共產黨武裝政變成功,中華民國被消滅,成為流亡台灣的武裝難民。
七、 1952年4月28日,戰後舊金山合約生效,日本與流亡在台灣的中國政府簽署「日華台北和約Treaty of Taipei」。
Article 4
It is recognized that all treaties, conventions, and agreements concluded before 9 December 1941 between Japan and China have become null and void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war.
【日本與中國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變成無效。】
本條款重點在於Become:to pass from one state to another1945年8月15日日本因戰敗而投降之時間點就是”one state” to “another state”,也就是說日本與中國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中國對日宣戰),所簽訂的條約(包括日清馬關條約)在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以後都變成無效;但是,國際法有規定,馬關條約已經被執行完成的事實(例如:賠款、割讓),是國際公認的事實,已經無法改變,除非戰後條約明示台灣被處分的事項,否則台灣已然是日本領土之ㄧ部份,誰也不可能改變台灣「法理地位」已定之現實與事實。
Article 10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descendents who ar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juridical pers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ose registered und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就本約之目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被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經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被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經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條約所稱「以施行之法律規章」,應指的是1946年1月12日所頒布「恢復國籍」訓令,依該訓令的內容,台灣人可恢復國籍者之資格為:
「原有我國國籍者(原來大清帝國國籍之臣民)」。原來大清臣民在台灣割讓後,日本依照國際法,給予當時居住在台灣的人民兩年「思考期」,自己選擇要不要留在台灣成為日本人,兩年後,大清臣民已經失去「中國」身分,成為日本國民,這些人民應該不受「台北和約第十條」約束範圍。換句話說,依照中華民國之法律規章,原來已經不具有中國國籍者之台灣居民inhabitants of Formosa,並非(無法變成)中華民國國民。然而,日本已經在1979年廢除abrogate台北和約,表示日本已經不再承認台灣人是中華民國國籍。

1945年8月15日以前,台灣人已經是日本國民(Japanese nationals),其後代在法理上仍為日本籍,只是目前屬於「沒有日本國籍的日本人」,與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毫不相關,在1945年8月15日前,沒有成為日本國民的台灣人及其後代,法理上仍處於「無國籍狀態」。

美日太平洋戰後,日本「放棄」台灣,美國是唯一「征服者」,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三條規定,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在台灣的「美國軍事政府」還未撤銷,美國依照憲法規定,應要發放台灣人的「美國國民非公民旅行證件」,這一點,2008年3月18日,美國華盛頓特區地方法院在「林志昇v.美國政府案」已經宣佈很清楚:「臺灣人無國籍」。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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