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戰爭史回顧 (431)
雙重台灣的疑惑?Why a “Dual Taiwan”?2010年10月11日,路透社(Reuters)記者在越南河內報導,美國國防部長Robert Gates(蓋次)在和中國國防部長梁光烈舉行30分鐘會談後,對媒體記者稱:
1. The reality is the Secretary of Defense does not make decisions with respect to Taiwan arms sales. It is fundamentally a political decision by Congress and political leaders. 事實上美國防部不會做有關「台灣軍售」的決定,基本上,「台灣軍售」是由國會和政治領袖們作「政治決定」。
2. Why the military relationship should be held hostage to what is essentially a political decision seems to me curious, and I believe it should not be. If there is a decision to be had, it is at the political level. 為何軍事關係會被本質上是政治決定之「台灣軍售」所挾持?在我看來是奇怪的事情,我認為是不應該的。如果要做決定,這乃是「政治層次」。
美國擬軍售中國國民黨政權是一個「政治決定」,美國擬和中國共產黨政權建立軍事關係,也是另一個「政治決定」,所有的「政治決定」之間,都是由矛盾而導致要脅,其實並不奇怪。至於有媒體將Robert Gates(蓋次)之發言「台灣軍售」,本來基本上是一個「政治決定(The arms sales to Taiwan is fundamentally a political decision)」被詮釋成:「台灣未來基本上是一個政治決定(The future of Taiwan fundamentally a political decision)」,這種張冠李戴情形極其嚴重誤解,有必要予以嚴肅糾正。
「台灣軍售」方面,美國國防部依美國國會片面制定,而自我拘束之「台灣關係法」,將武器售予台灣關係法定義下之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Chinese on Taiwan)」的「台灣治理當局」,基本上是美國政府依其和中華台北當局,也就是所謂「政治台灣」,中間因「代理事實」成立之「政治關係」,所做成之一個「政治決定」,事實無涉及「法理台灣」未來地位。
在「台灣地位」方面,美國國防部依「戰爭法」和台灣民政府,即「法理台灣」 間事實上是存在「法理關係」。基於美國單獨征服日本,得以佔領日本台灣之事實,美國依國際法本來就有承擔及履行保護「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其生命和財產之義務,無需另行制訂任何涉及「政治層次(at the political level)」之台灣關係法。
美國政府對所謂「台灣軍售」,是依和「政治台灣」間之「政治關係」,定位為「政治層次」所做成之「政治決定」(a "political decision" made at the "political level " under the "political relationship" with the "political Taiwan")。
相對地而言,美國政府對「台灣未來」,必然是依和「法理台灣」間之「法理關係」,定位為「法理層次」,以做成「法理決定」( to make a "legal decision" at the "legal level" under the "legal relationship" with the "legal Taiwan")。
美國在台灣關係法架構內添加「中國成份(Chinese element」之「政治台灣」,其目的是對台灣軍售,是基於美國利益之政治考量,然而,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削減「日本成份(Japanese element)」之「法理台灣」,未來則是基於美國利益之法理考量。兩者是風馬牛不相及,不能混為一談。
雙重政府 Dual Governments。 有關「台灣住民(inhabitants of Taiwan)」,國籍之法理判別如下:
A. 具「正式(formal)」中華民國國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法理上,應定位為「中國人」。
B. 具「非正式(informal)」中華民國國籍之「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法理上,應定位為「無國籍人」。
C. 法理無國籍之本土台灣人,和法理中國籍之中國人,因婚姻關係所導致之「身份改變」及「後代子嗣」國籍判定,依據如下:
1. 根據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所公佈「世界人權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rticle 15-1: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a nationality.
第十五條之一: 每一個人應擁有一個國籍之權利。
2.根據 2006年1月27日修正之中華民國國籍法:
a. 第二條之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b. 第四條之一: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者,得申請歸化中華民國。
3. 依據1980年9月10日通過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a.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b. 第四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c. 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
d. 第七條之一: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中國人的近親屬者,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法理證明,在台灣地位依正常化程序,達最終地位前,法理無國籍之本土台灣人和包括「中國(PRC/ROC)」等,任何外籍配偶之婚姻關係,涉及本人及其子女身份之法理定位。如有在意法理身份者,選擇婚姻對象時請三思而後行。
國籍判別是純屬法理範疇,非一廂情願以自我認定,台灣最終地位之決定,除可提供法理無國籍台灣人正式國籍外,也提供有外籍配偶之本土台灣人,依世界人權宣言Article 15-2:
No one shall be arbitrarily deprived of his nationality nor denied the right to change his nationality.
沒有人可以被任意剝奪其國籍或被拒絕改變其國籍之權利,在「自願(voluntary)、意願(intentional)及合法(legal)」原則下,另一個國籍選項。
基於以上之國籍判別架構,在台灣地位正常化之過渡期間,合理推論:中國殖民政權在台灣,勢必因崩解而衍生「雙政府制」:
1. 中國流亡政府
在台灣達最終地位前,有責任暫時在台灣儘速處理結束流亡之善後事務,並照顧及管理依世界人權宣言,及中國(ROC/PRC)國籍法所規定之中國人。
2.台灣民政府
在台灣達最終地位前,為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在萬國公法架構內終止中國佔領政權之代理佔領後,依戰爭法,應設立以接替中國佔領政權之「權宜機構(instrumentality)」,有責任照顧及管理法理無國籍之本土台灣人,及中國人除外之外籍住民。
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William Stanton於2010年10月28日,接受聯合報記者專訪時表示:「The truth is that we want you in.」,美國一方面希望台灣能享赴美免簽證,另一方面,希望台灣能達到符合赴美免簽證的條件。
真相是,由於中國人因素之「帶衰理由」,導致使由中國殖民政權治理下之「政治台灣」,所核發之中華民國護照不能獲得赴美免簽證。然而,未來由台灣民政府治理下之「法理台灣」,所核發如台灣護照之「旅行證件(Travel Document)」 ,不存在任何中國人因素,毫無疑問,是完全能達到符合赴美免簽證的條件。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2011/02/22
201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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