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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天皇完成「台灣主權」建構,「台灣」為何不是國家?

國家與國家互相「承認」而建立外交關係,國家與其法定領土之間因「承認」與「宣示」而建立內政關係,但是,一個國家能對其領土「宣示」擁有主權(sovereignty),其條件為:

一、 該國家必須是國際社會所「承認」的主權獨立國家(does enjoy sovereignty)。
二、 該國家領土必須是被國際社會「承認」的該國國土(as integral part)。

拿波多黎各當例子,波多黎各被西班牙宣示為領土,並納入殖民地之前,從來不是西班牙的領土,也不是以主權獨立形式存在,成為西班牙的殖民地以後,同樣沒有被承認是西班牙國土之一部分,因為,西班牙對波多黎各並不擁有主權,只有領土權。美西戰爭以後,被西班牙以殖民地之地位割讓給美國,事實上,還是存在殖民地的身分和性質,只是被美國憲法以「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視之,並沒有被承認為美國國土之一部分,美國對波多黎各並不擁有主權,只是領土權。

un-incorporated territory are essentially colonies, under the supremacy clause, receiving only whatever power are offered by the U.S. congress.未合併領土本質是殖民地,依照最高法院判例,只享有美國國會所賦予之權利。

The U.S. has no un-incorporated territories (also call “overseas possessions” or “insular areas”)until 1898 but continues to control several of them today. 美國直到1898年以後才有幾個未合併領土(或稱海外屬地或列島區)在美國控制下。(以控制control形容美國和未合併領土間的關係,可以說明未合併領土並非屬於美國國土,本質上仍屬殖民地性質,所以美國對未合併領土不擁有主權。)

台灣四百年來的「被殖民」簡史

荷蘭、西班牙與福爾摩莎的關係

1624年至1662年間,福爾摩莎的部份佔領者荷蘭與西班牙,荷蘭在大航海時代依照「發現(discovery)」「宣示(claim)」「侵略(invasion)」「征服(conquest)」「控制(control)」過程,佔領了台灣(只有南北部),這時的台灣是最典型的荷蘭殖民地,荷蘭人登陸以前,福爾摩莎島上沒有一個統治全島,而可以宣示主權的政府,不擁有full sovereignty,縱然歷史上曾經有所謂「大肚王國」出現,也只不過是台灣局部統治而已,像這種條件下的台灣領土,是最符合成為西方霸權眼中之殖民地,然而,荷蘭在台灣佔領三十八年期間,其範圍始終僅及於台灣南北地區而已,沒能控制全島。其可能原因是:台灣全島瘴癘叢生、開墾不易、缺乏水源再加上距離遙遠,荷蘭母國並未大量移民荷蘭人。所以,台灣對荷蘭而言,並非是荷蘭之殖民地,也非荷蘭國土,充其量台灣只是荷蘭貿易轉口站而已。至於,西班牙人占領台灣島北部,其情況與荷蘭類似。

鄭氏政權和台灣的關係

1662年至1683年,鄭成功「征服」荷蘭人,成功取代荷蘭,經營台灣,目的是尋求安身立命之地,志在反清復明,縱然建立「東寧王國」,其範圍也僅止於台南地區,不足以代表全台灣島,也沒有擁有full sovereignty。鄭氏政權是以「軍團」形式對抗大清帝國而存在台灣,當然不可能自大清國土大量移民開墾台灣島,基本上,台灣不是鄭氏政權之殖民地,也非國土,只是佔領地而已。

大清帝國和台灣之關係

1663年至1895年,鄭成功「征服」荷蘭人後,雙方簽定台灣佔領地的移轉的「條約」,然而,大清帝國「征服」鄭氏政權後,兩造之間並沒有訂立「條約」,大抵上,大清只是要消滅叛軍而來台灣,後來,果真將鄭氏殘餘家軍全數遣返大清國,並且頒佈:禁海令,禁止清國人渡海來台灣,以有造反之機會。大清帝國根本認為台灣是「化外之地、化外之民」,毫無殖民台灣之構想,因此,台灣未曾是清國之殖民地,直到1874年「牡丹社事件」後,大清才驚覺台灣地位重要,於1887年建省,雖然如此,大清對台灣之統治仍然未及於全島,卻將台灣領土全部「承認」,納入大清帝國之版圖,成為大清帝國國土之一部分,大清擁有「不完全」台灣領土主權,依然大約十年,期間,台灣領土由一個連殖民地都不是的「無主地」,變成大清帝國國土之一部分,也難怪,1895年馬關條約生效後,日本帝國為了接掌「不完全是大清國土」的福爾摩莎全島,吃盡苦頭。

大日本帝國和台灣的關係

日清甲午戰爭後,簽訂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大清將台灣領土之完全主權(full sovereignty)永久割讓予日本帝國天皇,依照其條約第二條:China cedes to Japan in perpetuity and full sovereignty the following territories, 日本天皇是以「條約」取得臺灣領土權,台灣之領土(territory)地位也因而移轉給日本天皇,惟日本天皇因為「條約」限制,一時之間,不能將台灣人全部變成日本臣民,只能以「殖民地」之身分對待台灣人,直到1937年才開始推動「皇民化運動」,因此,日本剛開始「領台」之時,包括日本人都會認為台灣曾是日本之殖民地,其實,就法理而言,這是錯誤的「認知」。

日本天皇並未將台灣依照傳統殖民的程序處理台灣,就是依照「發現(discovery)」「宣示(claim)」「侵略(invasion)」「征服(conquest)」「控制(control)」過程來處理,日本從來沒有發動以殖民為目的的侵台戰爭,日本也不是因為「征服」台灣而取得台灣領土主權,而是透過「合法」的領土條約移轉,如果與「日朝倂合」的過程來相比較,日本是透過「征服」朝鮮而取得朝鮮領土主權,朝鮮領土比較合乎日本殖民地,因為,朝鮮之領土主權(sovereignty)沒有割讓予日本。

台灣領土成為日本國土之一部份以後,日本才開始以武力「征服」並統一台灣全島,花了七年的工夫,甚至於犧牲了日本近衞師團長‧北白川宮能久親王,有史以來,唯一真正擁有完整台灣領土主權(territorial sovereignty)的國家終於完成建構。

 

日本天皇完成「台灣主權」建構,「福爾摩莎」是大日本帝國的「國土」或「殖民地」?

台灣如果是日本的「國土」,那麼宗主國日本,就應該擁有台灣領土主權(full sovereignty或territory sovereignty );相反的,台灣如果是宗主國日本之「殖民地」,那麼殖民母國日本要「放棄renounce」其殖民地台灣,只要放棄「宣示為領土renounce claim to territory」或者放棄「宣示主權relinquish claim of 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就是相當於放棄台灣殖民地的「領土割讓主權」,因為殖民地的「領有」是claim來的,所以只要放棄claim等同放棄領有該殖民地;可以深切了解,大清當時是以台灣領土以國土(territory)名義割讓出去,其台灣國土割讓後不可能自動降級成殖民地(colony),至於日本如何對待福爾摩莎全島之居民,是以「日本臣民」或「無國籍人士」,則是另外一個討論問題。

大清將台灣領土以「國土」性質割讓予日本,台灣領土自然成為日本「國土」之一部分,由於主權獨立國家並不能真正擁有其他殖民地領土之主權,當然不能自稱對其殖民地領土有right of sovereignty,可是,對其國土則享有主權權利,這就是說明:移轉「殖民地」或「國土」時,所依據的法源不相同。


由日朝間關係之演變,推論台灣領土之法理地位變化:

一、 1910年8月22日「日朝倂合條約」The Japan-Korea Annexation Treaty

Article 1: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Korea makes the complete and permanent cession to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Japan of all rights of sovereignty over the whole of Korea.依照日朝倂合條約,朝鮮皇帝將整個朝鮮之「主權權利」完全且永久割讓予日本天皇,條約後,日本擁有朝鮮之領土權(territorial right),可是朝鮮領土之主權並沒有割讓給日本,日本與朝鮮間的關係,是「侵略」與「征服」而造成併合,事後,日本並沒有大量移民入朝鮮去殖民,因此,朝鮮領土依然是屬於「殖民地」性質。

典型的殖民地在被殖民之前,基本上,沒有明確之國家地位(definite statehood)而且沒有一個統一的主權政府(sovereignty government)存在,本身既然不能稱擁有主權,當然殖民母國也不能自稱擁有主權。這裡告訴大家,朝鮮仍保有主權,而仍然成為日本之殖民地的例子。儘管併合條約因為朝鮮王拒絕簽字,其合法性有爭議,然就歷史而言,這個條約確實產生了效力。

二、 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和約」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Article 2a: 

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 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朝鮮領土之管轄權、所有權和宣示權。

三、 1965年6月22日「日韓基本關係條約」Treaty on Basic Relations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

Article II

It is confirmed that all treaties or agreements concluded between the Empire of Japan and the Empire of Korea on or before August 22, 1910 are already null and void.

確認所有在1910年8月22日當天或之前,日本帝國和朝鮮帝國監所締結之所有條約及協定are already失效。

are already這句英文的定義引發日韓雙方爭議,韓方解釋為:「早在基本關係條約簽訂前,併合條約已經失效。」而日方解釋為:「簽訂基本關係條約時,併合條約不再有效。」事實上,依照英文文法來看,日方的解釋才是對的。英文裡are already的用法,因所搭配之時式而有不同的意思,are already如果搭上「完成式」,是指prior to a specified or implied time(在一個明示或暗示的時間點前),但是,如果搭配「現在式」則有now(當下)的意思。在本條約中是使用「現在式」,應該是指簽約時當下。The Annexation Treaty was legally concluded and remained in effect until Korea’s independence from Japan. 日本官方對爭議的立場是:併合條約是合法簽訂,其效力持續至朝鮮自日本獨立為止。Japan maintains that in relation to South Korea, the Annexation Treaty become void on 15 August 1948, and in relation to North Korea, on 9 September 1948. (日本主張,併合條約在南韓獨立日1948年8月15日,和北韓獨立日1948年9月9日失效。)


就法理方面而言,縱使併合條約失效,雖然日本並不擁有朝鮮領土之主權,朝鮮領土並不是日本國土之一部分,朝鮮人民當時仍然是日本的法理國民非公民,拿波多黎各當例子,波多黎各領土並非美國國土之一部分,但是依照戰爭法與美國憲法,波多黎各人民是美國國民非公民。當南北韓於一九四八年先後各自宣佈獨立,表示朝鮮人民已經「自願」,而且有「意願」,移轉其所效忠之對象至朝鮮,這時,如果沒有母國日本「承認」也是不具「合法」效力。


1951年9月8日,日本簽訂舊金山和約,依照第二a條:日本承認朝鮮獨立。藉由戰爭,終於得到母國日本的「承認」,從此朝鮮人民才算是「合法」移轉其所效忠之對象至朝鮮,正式由日本國民變成朝鮮國民。同時,朝鮮領土也因為日本母國的「承認」其獨立,而自母國日本取回了right of sovereignty,成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至於日本所放棄之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 ,則因為美國軍事政府曾在朝鮮領土成立,部份right to Korea被美國所掌握著,直到今日,美國在南韓上有駐軍及軍事基地,甚至,南韓總統之戰時指揮權尚為美軍所掌控,對於聲稱主權獨立的國家日本和韓國,美國介入如此之深,更何況是台灣?

由此可見,在和平條約中處理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和right to territory是兩回事情,南韓是個例子,美國雖然承認南韓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並且擁有朝鮮領土之主權,也享有right to territory,然而美國卻在right to Korea(territory)和南韓共享,由此可見,territorial sovereignty是屬於「絕對獨占性的權利(absolute exclusive right)」,而territorial right則為「非絕對獨占性的權利(non absolute exclusive right)」。這種情況也發生在古巴,西班牙放棄對古巴宣示主權後,古巴島由美軍佔領,以後美國雖然承認古巴獨立,卻是仍要和古巴政府分享古巴領土之territorial right。看來,美國政府對其「征服地區」的處理真是「一路走來,始終如一」。台灣領土的情況,大家應該可以舉一反三,得到答案。

西班牙的古巴和日本的台灣比較

1898年4月22日美西戰爭(宣戰),1898年12月10日美西簽署巴黎條約,西班牙放棄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給美國,懸空放棄古巴,美軍佔領古巴(1898年8月12日),1901年3月2日,美國國會通過The Platt Amendment普拉特修正案,1902年5月20日古巴宣布獨立。獨立之前,美國國會訂定美國與古巴關係:

為實踐1898年4月20日〈美國會宣布古巴人民應該獨立,要求西班牙政府放棄其對於古巴島之權威與統治,且撤退在古巴與其水域之陸海軍隊,並要求美國總統調動美國陸海軍隊以執行本法案〉的宣言,茲由美國總統授權政府,依照憲法在古巴島上成立古巴自主政府後,在前述憲法之一部份下,或在附錄條例中,定義美國與古巴之關係如下: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s Cuba as an independent nation, but not agree to withdraw theirs forces unless the Cubans agreed to several conditions.美國承認古巴是一個獨立國家,但是美國將拒絕從古巴撤軍,除非古巴答應一些條件。The Platt Amendment gave the United States the right to lease land for a naval base on Cuban territory, and gave the United States the right to intervene with military force should events on the island seem to be dangerous to American interest. 普拉特修正案賦予美國國會有權利,在古巴領土出租(借)海軍基地,也賦予美國有權利,在古巴島如果發生事件會危害美國利益時,美國可以以武力介入古巴。

已經確知,美國是將right of 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與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分開處理,這是根據其政策與國際法,所以,對目前台灣局勢而言,如果:The United States has the right to intervene with military force should events on Taiwan seem to be dangerous to American interest.一旦可能危及美國利益,美軍將立刻介入,因此,下次無論是美軍顧問團,或美軍事政府來台駐守,不必特別意外,因為這是美國將right of 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與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分開處理,日本在不擁有朝鮮領土的情況下,除了依照條約第二a條承認朝鮮獨立外,還必須放棄主權權利right of sovereignty,包括領土權,否則,日本也可以學美國對古巴之模式,雖然承認朝鮮獨立,卻還保有權力去分享朝鮮之領土權territorial right。

現在看看台灣真正的情況,日本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所放棄的right of sovereignty目前是由流亡中國政權(中華民國)和美國「共享」,至於在territorial sovereignty方面,日本並沒有承認台灣獨立,也沒有將台灣領土割讓出去,可以完全確定的是:台灣領土主權仍然繼續由日本掌握。這也說明一件事,為何共產中國都是直接找日本,談論有關台灣的問題,相信本土台灣人會恍然大悟。2009年5月6日至11日,中國總書記胡錦濤先生訪問日本,要求與日本簽署「中日第四公報」,要求日本承認「台灣是中國之一部分」,根據日本官方表示:「日本拒絕簽署」,事實證明,無論美國、日本、中國都應該清楚明白「臺灣主權在哪裡?」只有受「支那糊塗教育」的本土台灣人,目前還笨笨的「被愚弄中」。

日本依法理,還擁有台灣領土之territorial sovereignty,只有在美國同意下,日本承認台灣獨立(Japan recognizes the independence of Taiwan),建立本土台灣人的國家才會有法理效力,日本沒有義務去承認台灣是中國之一部分,只有日本將台灣領土割讓予中國,中國才能有權宣布台灣是中國一部分,不過,這只是中國夢想,永遠的夢想,哈!

國際法下的「領土屬性」,分成「國土」、「自治區」、「殖民地」或「未合併領土」三類,根據「法理主權」的有無,還有「領土權」的行使,「領土」很容易區分其性質,更不能以「民主」或「專制」的單純「統治方式」,來決定其「領土性質」。

舊金山和約第二b條將台灣領土定義為日本的「殖民地」,這是天大的「錯誤」,也造成台灣地位的「渾沌」,至今還是「不清楚」,1902年( 明治36 年) 日本教育部(文部省)發行的小學地理教科書,將台灣列入日本國土,是日本五大島之一。(本州、四國、九州、北海道本島和台灣等五個大島)這是明證,這期間,美國藉機「上下其手」,中國則「混水摸魚」,台灣不肖政客「胡說八道」,台灣人民陷於「政治煉獄」。如果台灣法理地位真的是日本「殖民地」,表示日本沒有台灣領土主權,那麼日本放棄的又是什麼?

放棄「殖民地」的說法應該是:日本所放棄之標的只是由claim of sovereignty所衍生出來的right to Taiwan, title to Taiwan, claim to Taiwan, 簡單的說,日本所放棄的是台灣領土的「管轄權+利益權+宣示權」,具體的說,日本放棄行使(exercise)台灣之領土權(territorial right),而其內涵包括:「管轄台灣領土+享用台灣領土+宣示台灣領土」,這個解讀完全合乎國際法,也跟日本首相吉田茂在一九六三年所著:「世界與日本」書中,再次強調日本政府只是放棄台灣之「領土權」,完全吻合跟一致。

如果台灣領土只是日本之「殖民地」,日本也「只有」享有台灣之領土權,而當日本依照舊金山和約第二b條「只有」放棄台灣之領土權時,那麼台灣將已經由日本分離出來,雖然沒有指定收受者,然而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是日本(包含台灣)征服者,對日本領土有「佔領權」,依照美國憲法與最高法院的判例,美國應該「承認」台灣領土是美國之海外屬地(possession),並且在台灣行使領土權,視台灣領土為美國之殖民地(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可是美國為了「政治考量」,不願意「明說」跟「承認recognize」,是屬於「政治面」而非「法理面」,美國雖說對台灣領土沒有野心(ambition)及意願(intention),不可能「主動」承認台灣是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這也是「林志昇等控美政府案」訴求之一,讓美國最高法院幫美國務院一個忙吧。

放棄「國土」的說法應該是:日本所放棄之標的只是由right of sovereignty所衍生出來的right to Taiwan, title to Taiwan, claim to Taiwan,,那意味著還有什麼留在日本手上?正如日本前首相吉田茂所說:「日本只是放棄台灣領土權」,這也表示日本並未放棄「承認」台灣領土是日本國土之一部份,換句話說,日本並沒有將台灣領土主權移轉出去,在國際法「佔領不移轉主權」的原則下,無論是美國軍事政府親自(as principal),或委由中華民國流亡政府(as agent),或台灣關係法的台灣當局(as agent),「代理佔領」台灣領土以行使領土權,台灣領土「無主權爭議」可以討論。

現在可以得到結論,所謂「台灣問題」的根源,在於誤認台灣領土在太平洋戰前是日本的「殖民地」,事實是,自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生效以來,日本一直擁有台灣領土之「法理主權」,太平洋戰前,日本對台灣能行使「領土權」,和平條約生效後,不能行使「領土權」,目前是中華民國流亡政權代理美國「暫時享用」台灣之領土主權,第二十三條讓美國有「義務」承認台灣領土在過度期間(interim)為暫時美國之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這就是美國前國務卿萊斯在2008年6月19日對華爾街日報所說的:「樂見兩岸(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改善關係,並提醒(remind)大家「美國和台灣也有關係」」,2009年7月1日美國慶酒會,美國在台協會處長楊甦立說:「美台關係(征服者與被佔領領土)不必與兩岸關係(中國和流亡中國)競爭」,很希望這兩個美國國務院代表人的話語,本土台灣人能夠「真正了解」。美國與流亡中華民國間有「政治關係」,而美國和台灣之間有「法理關係」。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09/07/04首發 2013/05/14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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