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屬美國例外占領
Taiwan’s Exceptional Occupation
1899年4月11日美國與西班牙戰後,簽訂巴黎條約( Treaty of Paris),其中,菲律賓原為被西班牙殖民地,美國與西班牙戰爭之後,西班牙將菲律賓群島及其他島嶼割讓給美國,菲律賓成為美國新的殖民地。
1901年3月15日,「菲律賓美國民政府」取代「菲律賓美國軍政府」,成為菲律賓治理當局。菲律賓住民在美國殖民初期未曾自行成立「菲律賓民政府」,美國治理下之菲律賓政治,是建構在由菲律賓人所選出之下議會(Philippine Assembly)及由美國總統所指派之上議會(Philippine Commission)。及至1916年,菲律賓上議會(Philippine Commission)才依Jones Law(菲律賓自治法案),被菲律賓民選之菲律賓參議院(Philippine Senate)所取代。
因此,美國政府從來不承認菲律賓住民自行宣告成立之政府,將其視為叛軍組織,雙方間存有敵意而發生戰爭。「台灣民政府」是美國在日本台灣被占領領土「應設立而未設立」之民事治理機關。本土台灣住民基於自救,以「林志昇控美政府」為手段,在自然法架構內,依戰爭法宣告成立「台灣民政府」,迫使美國不得不承認,這是戰爭史上之特例,並不適用於美國對其他外國領土之占領,其理由是:
「台灣民政府」是征服日本之美國總統杜魯門,與其後繼者在法理占領地台灣,依戰爭法必須為本土台灣人設立,以治理民事之「唯一合法政府(sole legal government)」。
另一方面,「中華民國民主進步黨」無論其成員背景為何?是效忠中華民國而參與中華民國體制運作之政治團體,應被視為「占領方中國人」而非「被占領方本土台灣人」,無庸置疑,基於「占領方中國人」並無立場參與「被占領方台灣民政府」,中華民國民進黨並無資格且絕對不會被美國承認為「台灣民政府」。
另一方面,基於台灣民政府之設立是涉及戰爭法,美國高等法院在「林志昇控美案」判決後,司法單位要求美國行政單位應該主動協助原告,於是,美國於2010年9月8日,在Washington D.C. Four Seasons Hotel之酒會中, 是遵照美國司法和在戰爭法架構內,正式承認台灣民政府,縱使在中華民國流亡體制選舉也無任何法源,可將無涉戰爭法之中華民國民進黨承認為台灣民政府。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11/17初論 2014/06/27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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