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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一個中國政策從何而來?

美國政府的「一個中國政策」、「三個聯合公報」、「台灣關係法」等,都是台海現狀規範的基石,「日中共同聲明」的內涵,這些都是「舊金山和平條約」的架構所衍生出來的法令條文,美國日本雖沒有言必稱「條約」,然所有政策皆受該和約所拘束。

 

一、               「舊金山和約」是一個中國政策(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創始者,美國堅守並執行,寧願「中國代表」從缺,也不願意有「兩個中國」之錯覺。

二、               「美中三個聯合公報」,美國只願使用「得知」而非「承認」中國方面的說法,稱:「台灣是中國一部分」。

三、               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其法源正是舊金山和約。美國對台灣有佔領的「權利」,當然同時也有保護台灣的「義務」。

四、               台海現狀的定義就是美國所堅持:台灣不是中國之ㄧ部份,但台灣也不是主權獨立之國家。

五、               「日中共同聲明」,日本只能用「理解」和「尊重」而非「承認」中國一在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分」。至於聲明內所提「itits」指的是誰?將遵循波次坦宣言第八條的立場?由於舊金山合約第二條並沒有提及台灣領土之「移轉」,因此,任何渋及台灣領土之主張(claim)和立場(stand)皆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舊金山和約」簽署國,不受和約拘束,隨意發表主張台灣領土移轉「立場」,是國際趣談;日本則受制於該約拘束,加上已經放棄台灣領土之處分權(right to dispose),不得有任何「立場」渋及台灣領土之「移轉」。美國也是該約簽署國,美日都是維護自己國家,也是保護共同利益,過去,針對台灣地位聲明,從沒有超越「舊金山和約」之範圍,其架構:

一、               台灣領土不是中國之ㄧ部份。因台灣未曾自日本移轉給中國(兩個中國)。

二、               台灣並不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因日本宗主國未曾承認台灣已經獨立,主權未移轉給台灣人。

 

美總統BushObama,國務卿RiceClinton,包括日本首相福田至麻生等,沒有任何人能夠挑戰,或違反二戰後四十八國與日本所簽署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不論如何改變政策,或與中國妥協,台灣地位已因舊金山和約而「確定」,雖不能「獨立」,依國際法當家做主可以「建國」。在台灣親中並傾中的「先生」,不論如何逼迫臺灣人,歷史是無法改變的,也不能造假,更不能無中生有。

 

作者:林 志 昇

「控美政府案」代表人

2008/12/04

作者:林志昇(武林志昇˙林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1/08/27再論  2015/02/20三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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