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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台灣佔領

R.O.C. Occupation of Taiwan

 

日本投降後,中華民國人的政權對日本台灣佔領,可分成兩個階段:

 

1. 分配佔領 (194510251952427)

 

蔣介石元帥是依建構在戰時盟軍間,所達成分配協議,盟軍最高統帥一般命令第一號,代表「日本的征服者(the conqueror of Japan)」美國總統杜魯對台灣,如同蘇聯對北朝鮮,以及美國對南朝鮮和琉球,執行受降後佔領並設立軍政府。在「分配佔領」架構內,杜魯門總統和蔣介石元帥間,不存在任何法理關係。台灣中華民國軍政府是聽命於中國政府,受制於國際法。基於「應需而變(subject to change)」,美國方面在1949年間,曾考慮「訴諸武力」解除中華民國佔領政權對台灣治理權之構想,後因韓戰爆發而做作罷。

 

2. 代理佔領 (1952428至今)

 

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蔣介石政權是在和約Article 23(a)架構內,代理「主要佔領權國(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美國之「台灣美國軍政府(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of Taiwan)得以繼續佔領日本台灣。

 

台灣美國軍政府是在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3(a)架構內,依美國政府「反共政策」和中華民國殖民政權間建立代理關係。事實上美國並無需「訴諸武力」而是藉由「調整政策」,即可解除中華民國殖民政權代理佔領日本台灣。

 

結合「佔領及流亡」之中華民國在台殖民政權,其中「流亡政府」統治台灣身分是非法。而,「台灣中華民國軍政府」轉型後之「台灣中華民國民政府」其佔領治理台灣則是合法。中國國民黨和共產黨和解後,中華民國殖民政權因已失去在台流亡之正當性,還原成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仍受國際法及代理法拘束之中華民國佔領政權。正因為「中華民國佔領政權」是「依法佔領日本台灣」,美國才得以無需「訴諸武力」,在美國利益考量下,應可「依法解除台灣代理佔領」,讓台灣回復其正常地位(to restore Taiwan to its normal status)

 

作者:林志昇(武林志昇˙林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http://usmgtcg.ning.com/

201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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