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戰爭史回顧 (280)
台灣旅行證件(Taiwan Travel Document )。台灣民政府經過訴訟,採取團體民主方式,再三向美國國防部、國務院和總統訴願,終於,克林頓國務卿依照戰爭法、國際法將美國對台灣政策拉回國際法的規範,基於流亡政府不得就地合法之國際法則,美國與日本天皇戰後,日本台灣被美國佔領,並依法行使治理權,應該不會是中國流亡政府治理,而是結合佔領及流亡所質變的「管轄當局」,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代理美國軍事政府佔領日本台灣之中國殖民政權,其為「台灣關係法」架構內之「台灣治理當局(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佔領方之「在台流亡中國人(the exiled Chinese on Taiwan)」理所當然是由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核發「中華民國護照」。台灣治理當局既是美國軍事政府所委託以代理佔領日本台灣之中國殖民政權,基於佔領不移轉主權之國際法則,並無立場核發中華民國護照予被佔領方「本土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而是應以美國軍事政府之名義核發「台灣護照」,予被佔領方之本土台灣人。
然而,「台灣治理當局」自認是主權獨立國家,拒絕承認代理美國軍事政府佔領日本台灣。因此,美國軍事政府完全有依琉球佔領模式,自行核發旅行證件性質之「台灣護照」,予被佔領方本土台灣人之正當性。
美國政府基於美國經濟利益考量,完全有立場賦予中華民國護照赴美免簽。然而,make no mistakes! (不要犯錯!)中華民國護照不是台灣護照,台灣護照不是中華民國護照。流亡中華民國只能核發「中華民國護照」,現階段之「台灣護照」,只能由美國軍事政府以親自或授權之方式核發,這是美國國務院在台灣赴美免簽計劃案,應有的法理認知。
美國國土安全部將負責取代AIT(美國在臺協會)面談責任,相信兩者之間必然有嚴重爭執,國家安全部取得主導權,全面掌控赴美簽證權,如此,既不傷害總統職能,也能因應年底AIT(美國在臺協會)的大量裁員計畫,真是一舉兩得。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2/10/03 初論 2013/12/29 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