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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戰爭史回顧 (283)

 

「台灣公民權利法案」執行前的釋注(2)外來住民 (Exotic Dwellers)。
「流亡」是基於「有恐懼理由(a well-founded fear)」者。「移民」則是基於「為實現夢想(to realize a dream)」而必須離開原來母國,赴他國定居者。移民者是有立場、依意願選擇效忠所移民之國,然流亡者,並無立場、依意願選擇效忠所流亡之國。兩者遷移之性質不相同,不應也不可以混為一談。就日本政府處理「外來住民」之性質與原則,探討如下:

I. 移民 (immigrants)
A. 一般永住者
一般永住者とは、一定の要件を満たして永住許可申請をし、許可され、日本国に永住している外国人のこと。
一般永住者,是指符合一定條件而申請永久居留,獲得許可而永遠居住在日本國之外國人。
B. 特別永住者
特別永住者とは、平成3年(1991年)11月1日に施行された日本の法律「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約に基づき日本の国籍を離脱した者等の出入国管理に関する特例法」により定められた在留の資格のこと、または当該資格を有する者をいう。

特別永住者,是指依1991年11月1日所實施日本法律,有關「根據日本國所簽署之和平條約,而脫離日本國籍者,其出入國管理之特例法」,而具有居留資格者。

併合時代に朝鮮から内地に渡航し、そのまま日本に定住した者、およびその子孫と、戦後、朝鮮戦争などの戦火から逃れるために、荒廃した朝鮮半島より日本に密航し20万から40万と推定される密航者およびその子孫の多くはその後特別永住資格を付与され、旧日本国籍保持者としての背景から日本の外国人の中で特殊な地位を占めている。
日韓併合時代,自朝鮮渡海至內地,於是定居日本者,及其子孫,和戰後推定有20萬至40萬,為逃避朝鮮戰爭等之戰火,自荒廢的朝鮮半島偷渡至日本者,及其子孫,之後,被賦予特別永住資格。由於其具舊日本國籍持有者之背景,在日本之外國人中,是占有特殊地位。

因此,該特例法適用於:
a. 1945年9月2日,日本正式向盟軍投降前,已居住在日本,而之後仍繼續在原母國日本,居留之朝鮮人及台灣人和其子孫。

b. 大韓民國1948年8月15日完成建國前,因始自1948年4月3日之濟州島屠殺事件,偷渡至原母國日本避難,滯留未歸之朝鮮人和其子孫。

c. 對日和約1951年9月8日簽署前,因始自1950年6月25日之朝鮮戰爭,偷渡至原母國日本避難,滯留未歸之朝鮮人和其子孫。

以上敘述可知:無論是戰前合法移民,或戰後非法偷渡至原母國日本定居之朝鮮系前日本國民,除部份已歸化日本者外,至今並非日本國民。

吉田首相の占領軍への朝鮮人送還嘆願書:
1949年に吉田茂首相は連合国最高司令官ダグラス・マッカーサー元帥に送還費用は日本政府が負担した上で「在日朝鮮人の全員送還を望む」と題する朝鮮人送還を求める嘆願書を提出している。嘆願書では台湾人はあまり問題を起こしていないとして朝鮮人のみの送還を強く訴え、また朝鮮人の半数が不法入国者であることを明らかにした。

吉田首相予佔領軍遣返朝鮮人之請願書:
吉田茂首相於1949年,曾向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提出:由日本負擔遣送費用,希望送還所有在日朝鮮人之請願書。請願書未提及台灣人問題,只強力訴求遣返朝鮮人,明白表示其中半數是非法入國者。吉田首相當時是基於日本糧食供應吃緊,大多數朝鮮人對日本經濟無貢獻,以及朝鮮人犯罪率高為由,請求麥克阿瑟將軍准許日本遣返在日朝鮮人。

1945年9月2日 - 1952年4月28日、連合国最高司令官の指令により多くの密入国者や犯罪者の在日朝鮮人が韓国に強制送還される(大村収容所だけでも3633人)。自ら帰還を希望した在日朝鮮人140万人は日本政府の手配で帰還する。

自1945年9月2日至1952年4月28日,依盟軍最高統帥指令,將許多偷渡或犯罪之在日朝鮮人,強制遣返韓國(單在大村收容所就有3633人)。自願希望歸返之在日朝鮮人,在日本政府安排下有140萬人回歸朝鮮。

然而,日本在1952年4月28日和平條約生效,恢復為主權國家後,南朝鮮一方面,以未能締結日韓政府協定為由,拒收在日朝鮮人,另一方面,也力阻在日朝鮮人回歸北朝鮮。日本政府是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將近40年後之1991年11月1日,才實施「特例法」,賦予未能回歸朝鮮之在日朝鮮人「特別永住者」身份。等同日本政府「特赦」在日朝鮮人,使有正式「日本居民(residents of Japan)」身份,然此舉卻也衍生後續之「參政權」問題。

日本政壇爭議已久之「特別永住者參政」問題,事涉外國人參政權,違反日本憲法,需經修憲才可能實現。朝鮮人佔99%以上之日本特別永住者,究竟何時可成功取得日本參政權,不得而知。然而,可以確定的是,日本政府一旦基於「人權」考量,賦予外國人參政權,那麼,日本終將因效忠分歧,導致國力削減,損及「日本主權」。

II. 難民 (refugees)

難民とは、対外戦争、民族紛争、人種差別、宗教的迫害、思想的弾圧、経済的困窮、自然災害、飢餓、伝染病などの理由によって居住区域(自国)を強制的に追われた人々を指す。

難民是指:因對外戰爭、民族紛爭、人種差別、宗教迫害、思想鎮壓、經濟貧困、 天然災害、饑荒及傳染病等理由,被自己國家強制驅離者。(台灣地區目前屬於美佔領地,沒有難民法。)

A. 西藏人之流亡印度達蘭薩拉

依西藏流亡政府文宣說法:
a. The new generation has grown up as refugees in India.
西藏難民在印度生長之新生代,其身份仍為「難民」。
b. The secrets of our successful adaptation is the settlements, on land leased to us by India over four decades ago.
我們成功適應之秘密,是在40多年前,向印度所租用之土地上安居。
c. The practical consequences is that we have limited leasehold land which, as guests in over-crowded India, can not be expanded.
實際的結果,是我們所客居於過度擁擠之印度之有限租賃地,無法擴張。

也就是說,西藏人流亡之達蘭薩拉乃印度政府提供予西藏流亡政府之「租賃地(leasehold land)」,面積有限,不得擴展。

因此,本土台灣人應該知道:
1. 流亡印度之西藏人及其後代子孫身份,至今非印度之一般永住者或特別永住者,仍為難民,不能改變身分。
2. 西藏政府並非無償即得以流亡印度,是需向印度政府繳納租金。中國流亡台灣的「難民營(眷村)」顯然欺負台灣人的無知。

B. 中國人之流亡在日本台灣

February 22, 2011 11:33 am TWN, By Frank Ching, Special to The China Post

Taiwan better off not raising issue of sovereignty in deportation row台灣在驅遣爭論中,勿提主權問題為宜。

If there is “one China” that includes both the mainland and Taiwan, it would seem to follow that all the people share the same nationality. 如果是有包括中國和台灣之「一個中國」,雙方人民會是同一國籍。

Certainly, the two million people who followed Chiang Kai-shek to Taiwan in 1949 had the same nationality as their compatriots who stayed behind. 於1949年跟隨蔣介石來台灣之兩百萬人民,當然與留在原地之同胞是同一國籍。

Wh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as proclaimed, it did not change anyone's nationality status. Nationality does not change with changes in government. 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時,無任何人之國籍狀態因而改變,國籍是不隨政府之更替而改變。

But the nationality of those who lived in Taiwan under Japanese occupation is a different story. 但是,在日治時期台灣住民之國籍,則是另外一回事。

2011年2月22日英文「中國郵報(China Post)」報導可知,流亡在台之中國人其實心裡明白,有關台灣領土地位和台灣人身份問題,一旦浮上檯面,不利於「中華台北」,是以宜模糊及低調處理。

自1948年11月起,因國共內戰失利而陸續流亡日本台灣之中國人,除已歸化其他國籍者外,至今其法理中國籍身份,未自動喪失或改變。六十年以來,原為台灣人敵方之「在台中國人」,並無成為台灣之一般永住者或特別永住者之資格及正當性。其本質非「移民」,是流亡日本台灣無改其「原始效忠(中國)之「難民」。

然而,自從中國國共兩黨政府於2010年6月29日,因「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之簽署,完成和解後,流亡在台中國人不再有身為「難民」之正當性,其居留台灣終將因中國殖民政權對台灣之「代理佔領」結束,喪失法理根據,以致成為「非法居留台灣」,在台中國人是在美國之默許下,「流亡而非移民」至日本台灣。因此,在台海兩岸中國人完成和解後,美國有責任設法處理已無流亡正當性之中國難民。

台灣民政府只是從屬於台灣美國軍政府,以治理被佔領方本土台灣人之過渡性權宜機構,在達最終地位後改組成「台灣政府」前,既無權限也無立場違反世界人權宣言Article 15-1,將包括法理中國籍者之世界各國人民,歸化成法理無國籍之本土台灣人。基於在台之流亡中國人過去並非單純,是令人同情之「被迫害」難民,是原為敵意佔領之「迫害」者,除了依國際慣例,參照西藏流亡人士「被視為難民(be deemed as refugees)」外,並無更恰當之定位。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1/06/13
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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