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台灣戰爭史回顧 (345)

 

兩手策略Two-Hand Strategy。「戰爭法(Laws of War)」架構內之所謂「住民(inhabitants)」是有其特定意義(specific meanings),以「琉球住民(the inhabitants of the Ryukyus)"
為例解釋其特性:

1. 琉球住民(りゅうきゅうじゅうみん)とは、アメリカ施政権下の沖縄に本籍を置いていた日本国民のことである。琉球人と表現する事もあった。

琉球住民,是本籍在美國軍政府轄下的沖繩之日本國民。有琉球人之表現。

2. 琉球政府章典第3条には、「琉球住民とは琉球の戸籍簿にその出生及び氏名の記載をされている自然人をいう。」と規定している。

在琉球政府章典第3條規定:「琉球住民是琉球戶口名簿中,有登記出生及姓名之自然人。」

3. 「出生及び氏名の記載をされている」とは、本籍として記載されているということであり、琉球政府管轄下の地域に居住しているかどうかとは無関係である。外国人および琉球政府の管轄外に本籍を有する日本国民は琉球住民とは見なされず、当地に居住し成人していても琉球政府への参政権を得られなかった。

出生及姓名記載是謂本籍之記載,與琉球政府管轄下之居住地區為何無關,外國人及本籍在琉球政府管轄外之日本國民,不被視為是琉球住民,即使在當地居住至成人,也不能取得琉球政府之參政權。

4. 1972年5月15日の沖縄返還に伴い「琉球住民」という概念も消滅した。

所謂「琉球住民」之概念,隨著沖繩1972年5月15日回歸日本而消滅。請注意,如將上述之「琉球及沖繩」換成「台灣」,即可呈現「台灣住民(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之本質。

5. 琉球政府章典(りゅうきゅうせいふしょうてん、Provision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Ryukyu Islands)とは、琉球列島米国民政府が制定した布令。アメリカ施政権下の沖縄における憲法的な法令である。

琉球政府章典是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所制定而發佈之命令,其為沖繩在美國治理下之憲法性法令。更精確地說,琉球政府章典是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配合琉球政府之成立,為保障琉球住民之權利義務所制定,依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命令第68號,所頒布之琉球政府組織基本法。琉球住民是依代表美國軍方之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所制定之「琉球政府章典」第3條中有關「住民地位」之規定而認證。因此,美國軍方如果確實要執行「台灣住民」認證作業,必須以親自或委任方式制定法令才得以執行。

參照琉球住民之身份認證,在台灣地位正常化之前,一方面,依「戰爭法」規定,地位為被佔領方之本土台灣人,最初只能被定位為「台灣住民」而非「台灣公民」,另一方面,依「國際法」,流亡中國人只能被定位為「中國難民」而非「台灣居民」。被佔領方之「台灣民政府(Taiwan Civil Government)」最初的權責僅及於同為被佔領方之本土台灣人,無涉為佔領方之流亡中國人。台灣住民之概念,終將隨著台灣地位之正常化消滅,回歸主權國家體制內之「台灣政府(the Government of Taiwan)」,其權責所及之台灣公民和台灣居民。

基於美國是在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3(a)架構內,以主要佔領權國身份依政治考量和中國殖民當局建立代理關係,美國軍方確實核准台灣民政府所制定之「台灣公民權利法案」,就應當主動告知中國殖民當局配合辦理,至少不能「阻撓(thwart)」台灣住民身份之認證作業。

中國殖民當局以美國軍方代理人之身份,阻撓台灣民政府針對本土台灣人之認證作業,應視同「抗命(disobey)」,美國軍方依「代理法」完全有立場「終止(terminate)」中國殖民當局之「代理佔領(proxy occupation)」。台灣民政府儘可無視美國國務院之政治立場,依「兩手策略」進行,一方面暫緩實施本土台灣人之認證作業,以被佔領方之立場向代理性質之佔領當局表示「順從(obey)」,另一方面則「訴請」美國軍方出面處理。

日本政府在1946年5月28日正式廢除台灣總督府官制後,美國當局應是在「國際法」架構內,依「戰爭法」督促中國佔領當局設立「台灣民政府」,不是縱容中國佔領當局直接治理日本台灣佔領地。台灣民政府是中國佔領當局「應設立而未設立」,用以處理有關被佔領方本土台灣人民事之機構。

台灣民政府對中國佔領當局而言,確定既非「非法(unlawful)也非叛亂(rebellious)」的組織。因此,在中國殖民體制內,如有膽敢取締或阻撓台灣民政府運作之事實者,是構成觸犯美國所承認之戰爭法,其「官方人士」將會被被定位為「戰爭罪犯(war criminal)」,其「民間人士」則是應被定位為「恐怖份子(terrorist)」,美國軍方有責任挺身「制裁」。

台灣民政府唯一活路是百分之百謹守法理,杜絕有如癌細胞之政治考量。唯法理是問,則沒有任何人需為台灣地位之正常化而犧牲。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1/07/19
2014/01/21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小天 的頭像
    小天

    richsky小天的部落格

    小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