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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戰爭史回顧 (347)

 

定罪紀念Memorialize with Conviction。1945年8月15日,日本無條件投降,隨後,美軍派蔣介石軍事佔領台灣,1947年發生中國軍隊屠殺日本居民住在台灣的日本居民,包括琉球籍的三十餘人,這就是震驚全球的「二二八精英屠殺事件」,這是中國人對當時日本人(包括本土台灣人和琉球人)的屠殺,我們要真相、我們要事實,不能讓中國人一昧亂解釋逃避戰爭罪的處罰,歷史上,日本人在台灣島上被屠殺有兩次紀錄:

日本明治政府於1874年5月7日至7月1日間,以自1872年10月15日以後已成為琉球保護國之立場,為於1871年12月間,遭颱風而漂流至今屏東牡丹鄉,被當時牡丹社人「誤認為漢人」,押解至雙溪口(今之牡丹鄉石門村茄芝路)漢人村莊索贖金不成,致遭殺害之54名琉球王國宮古島民,日本執行懲罰性之軍事行動,以「討回公道」。

1947年間在日本台灣所發生之228事件,是中國軍事佔領當局違反國際法規定,未承擔及履行其應保護佔領地人民生命和財產之義務,倒行逆施,對當時日本台灣領土上之日本國民進行屠殺和劫財。其中有30多名居住在基隆和平島地區之日本琉球人,因被中國軍人「誤認為本土台灣人」,遭殺害。六十三年後的日本人,終於驚覺過去的沉默是錯誤、是不負責任的表現。

8月13日自由時報報導,,基隆和平島漁港早年有很多琉球漁民落戶,人數最多時有五百多人,是台灣北部地區最大的琉球人聚落。當年和平島海邊是二二八事件發生地之一,當地的琉球人也受到波及身亡。現在,日本沖繩縣為紀念在228事件中罹難的琉球人,計劃在和平島興建「二二八事件琉球人殉難紀念碑」,接受日本沖繩縣政府委託,來台之沖繩縣議會議員當間盛夫(Toma Morio),8月12日前往和平島公園勘查建碑適當地點時強調:「日本人不是要尋舊恨,但是,這些事情終究是事實。.....」當間盛夫議員於8月15日,發表「與台灣之交流促進」之台灣視察報告文中,提及:「228事件是日本停戰2年後之1947年,當時蔣介石所領導之中國國民黨,對自己國民之虐殺事件。犧牲者中也包括日本人及與琉球有關者。」

當間盛夫議員,您誤會了,您嚴重錯誤理解了:
1. 中國軍事佔領當局在228事件中所屠殺的,並非其「自己國民(中國
人)」,是包括台灣裔、琉球裔及大和裔之日本國民。您錯了!

2. 中國軍事佔領當局所觸犯的,並非可行私下和解之民事恩怨,是在戰後和平條約締結前,還在戰爭狀態中(尚未簽和平條約),是違反國際戰爭法,是為無時效限制,必須追究到底之戰爭罪行。您說對不?

日本沖繩縣政府太客氣了,認為只要立碑紀念,算是替含冤殉難者討回公道,從此一泯恩仇?那麼,前德國納粹黨人,也無需因曾屠殺猶太人,一輩子逃避猶太人追緝?同樣的,前塞爾維亞總統米洛塞維奇(Slobodan Milosevic),也無需因種族淨化科索沃之戰爭罪行,死於荷蘭海牙「國際犯罪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監獄中?當間盛夫議員,您身為日本人,不能不了解歷史,對不?

日本對於1871年「牡丹社事件」,在琉球王國求援下,以保護國立場出兵台灣, 為琉球人討回公道。日本是於1919年才完成「琉球領土編入」,而日本也於1945年4月1日,完成「台灣領土編入」。因此,沖繩縣政府除了立碑紀念外,是否應結合「台灣平民政府(非中華民國的台灣當局)」,比照1871年12月間所發生牡丹社事件,在1952年4月28日後,因和平條生效,恢復為主權國家之日本,依其對琉球及台灣之主權義務,向國際法庭提出控訴,為在二二八事件中,因中國佔領當局違反國際法,遭受「屠殺 或誤殺」之台灣裔及琉球裔日本國民討回公道。較諸「牡丹社事件」,日本政府出面追究「二二八事件」更有正當性,「台灣平民政府」國安參謀聯席會議的國際法專家願意代勞,共同努力,向海牙國際法庭提出訴訟。

和平條約生效以前,戰爭停止以後,無論是交戰(engagement)或是停戰(truce),甚至是戰爭時刻(wartime),所有軍事行動皆受制於國際法。二次世界大戰後所有「交戰期」戰犯皆已受到懲罰。然而,唯獨「停戰期」之戰犯,以及後繼者仍是唯一逍遙於國際法外,未受制裁。

加害方無反省謝罪,被害方卻寬恕和解,是姑息養奸,形同默認加害者犯行之正當性,就法律和道德層面而言,是不符人間正義,不被允許的,本案涉及國際人權及正義,絕不可私了。紀念二二八事件最好的方式,不是為受難者「立碑」,是將犯行者「定罪Conviction」。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0/08/29
201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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