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戰爭史回顧 (436)
檢驗台灣奴化教育真相。1937年7月7日日本帝國對中國東北發動侵略,中華民國蔣介石元帥被迫呼籲對日戰爭,但是一路戰敗,退竄至四川重慶,幾乎到了要投降時刻。1941年12月9日趁著日本奇襲美珍珠港(1941年12月7日)後,美國國會8日對日本帝國宣戰,中華民國主席林森對日宣戰,蔣介石當時只是行政院長,沒有資格宣戰,根本不合國際戰爭法「規定」,日本帝國不予理會。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宣佈無條件投降,依盟軍最高統帥命令,蔣介石軍隊來台代表盟軍接受日軍投降,台灣因此受其軍事暫管。中國歷經傷亡慘烈的內戰,中國共產黨擊敗中國國民黨,消滅中華民國,1949年10月1日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改朝換代,事實與台灣人民毫無關係。就在蔣介石軍隊暫管台灣期間,中國內戰勝負分曉,中華民國遂流亡台灣,離開法定領土在另外領土建立政權,是國際法上被稱為「流亡政權」,開始一邊執行佔領台灣,一邊流亡在台灣。接著,所謂「光復台灣」、「反攻大陸」、「白色恐怖」的戒嚴統治開始。1952年4月28日對日舊金山和約生效,「新日本政府」放棄台灣主權權利,保留主權義務,但是,日本天皇仍然保有其領土所有權與主權。
針對這段歷史,從國際戰爭法之「慣例法」來看,蔣介石集團替臺灣人設立一個欺騙世人的「陷阱與誤區。」這段事實的敘述,提供兩個重要觀點。
第一、蔣介石軍隊來台接受日軍投降,日本台灣只是受其軍事佔領而暫管;
先談何謂「軍事佔領」。詞彙定義是:「領土被敵軍所控制的時候,是屬於『軍事佔領』。」軍事佔領觀念在國際上,是拿破崙時代以後形成的,大約在1830年以後,所逐漸形成的國際共識。換言之,領土被敵軍控制以後,古時的理念是直接被認為是併吞,國際法的觀念在1830年後逐漸改變,到了1907年的海牙公約,對有關軍事佔領的認知,變成各國必須遵守的國際法。軍事佔領屬於戰爭法領域的法規,而戰爭法,不是像一般民法、刑法等,以完整的條文彙編,因為戰爭法,包括佔領法,非常重視慣例,談論戰爭法時,要找出各國處理與戰爭有關的某種事情時,要查看各國處理這些事情的慣例。
第二、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布建國以後,中華民國12月流亡台灣。這兩個重要的歷史和法理事實,其中意義可以加以敘述如下:
除了海牙公約以外,還有日內瓦公約。這些公約所講的規則,大部分經多年行成後,才列入公約的條文,但戰爭法絕對不限於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等條文的內容,還可以運用各國的相關司法判決、或軍事專家著作裡的解釋和說明、及其它法學專家的見解等等,都可視為戰爭法所涵蓋的範圍。回到1945年10月25日的台灣地區投降典禮,以及1949年12月「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遷徙台灣的事件。
許多學者和政治人物不懂戰爭法,又配合中國人宣傳,主張1945年10月25日是「台灣光復節」。所提出的證據有三: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與日本投降書。似乎都提到或牽涉到:「台灣將來要給中華民國」。可是,直到今天已經67年了,台灣沒有給中華民國,可是,問題還在爭論,其實,議題不存在,沒有甚麼好爭論的,只要根據國際戰爭法,可以很簡單地解釋和說明:
軍事佔領的定義是:「領土被敵軍所控制的時候,是屬於『軍事佔領』。」這是一種強制性國際法的觀念。要探討的是,有沒有例外情形?可不可以使用新聞公報、國際會議結論、或投降書裡頭的文字敘述,就可以達到領土過戶的效果?也就是說,領土被敵軍控制以後,是否因為這些聲明,就可以跳過「軍事佔領的階段」,直接達到領土併吞的結果?答案是:「當然絕對不可以!」可是,很多中國人統治者卻利用御用台灣學者,昧著良心,如此主張。
面對這樣的主張,請教:「有這個慣例嗎?」敵軍入境,當地的軍隊投降,按照海牙公約的軍事佔領定義來看,這種情形,確實是屬於軍事佔領,可不可以做例外的解釋?如要做例外的解釋,必須提出三、五個在國際上已經被各個文明國所承認的例子,拿破崙時代後,不能因為先前的一些聲明,所以領土受到敵軍控制後,就直接併吞,與法不容。
所有涉及戰爭後處分領土的情形,從沒有(中華民國併吞台灣)這種例子。第一次或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從來沒有人說投降典禮完成後,就等於當地領土主權過戶給入侵軍隊的國家,這種說法根本重來沒有被國際接納或承認。所以,實在沒有例子可以支持這種併吞領土的說法,也就是說,在戰爭法領域裡面,完全不能成立,國際間,可以斷言,1945年10月25日絕對不能認為是「台灣光復節」。台灣地區日軍投降以後,只能被認定為台澎地區交戰國軍事佔領開始。
有人對這個解釋提出疑點,因為國際法書上有occupation的解釋,戰爭以前,有聲明要併吞該領土,在進駐的時候,就可以產生併吞的效果。對於這點,必須再看進一步研究,occupation這個字有多種意思。這有涉及到戰爭方面的實務用語,但這裡談的是軍事佔領(military occupation),對於一個荒島、無人居住的地方,有人發現以後,去居住,可以稱為「發現後先佔」,在英文裡面,或許可稱為discovery occupation。所以,後者才能事先聲明:「我要併吞這個地方」,才能在國際法上產生一些效果,但對於「軍事佔領」,就不能這樣做,因為拿破崙時代過後,軍事佔領所附帶的鐵則是「佔領不移轉主權」,這個在海牙公約與日內瓦公約都有明確說明。
有學者異想天開地說,「馬關條約」本身就是違法的,以該條約的效力不存在。台灣仍然是屬於中國領土,或至少在七七事變後,蔣介石已經正式聲明廢除「馬關條約」之時,台灣的領土主權已經回歸中國,但這種說法又會碰到「慣例」的問題。意即請問可否舉出三、五個例子,國際社會已經承認、或有這種情形,而涉及一個領土割讓的條約是無效的,該領土會變成、或回歸原有國家政府,或其繼承國家政府?找來找去,從來沒有過。在拿破崙時代過後,也沒有這種例子,因此,主張「馬關條約」如何如何,對於台灣領土割讓是無效的,這根本是無稽之談。
總之,檢查國際社會所做所為,發現慣例如下:國與國之間領土過戶的依據,都要憑國際條約。如此,可以列出幾個很重要的結論:
1945年10月25日是台澎地區軍事佔領的開始,並沒有任何領土過戶的形發生。
台澎地區是日本主權領土,一直到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為止,即1952年4月28日,同時,此和平條約生效的日期,才能視為「戰爭結束」的日期。中華民國在1949年12月中央政府遷移到﹝日屬﹞台灣時,是離開自己的主權領土,成為流亡政府。
再來談論「流亡政府」的本質:
流亡政府在國際法中定義:「離開自己的主權所及領土的範圍,而跑到外國領土的政權。」正如西藏政府跑到印度,成為西藏流亡政府。至於流亡政府的本質,必須探討另外一個重要的觀點,那就是:「流亡政府能不能就地合法?」
以達賴喇嘛所領導的流亡在印度德蘭莎拉「西藏圖博自治政府」,能不能經任何方式、手續、流程等等,而成為現所在印度德蘭莎拉的合法政府?或第二次世界大戰那些流亡到倫敦的許多國家政府,是否可經過任何方法,而成為英國他所在地的合法政府?答案也是很清楚,那就是,在拿破崙時代過後,在國際法上,完全找不到這種例子。因此,可以列出一條金科玉律於下:
金科玉律#1:流亡政府不能就地合法。
所以能列出這樣的金科玉律,完全是從國際慣例去觀察,因為國際社會不承認這樣的做法,根本找不到任何例子,證明在某種條件之下,國際社會完全承認某一個流亡政府,已經完成就地合法的程序。
是故,沒有必要討論中華民國在台灣,從早期的專制,經過民主選舉或「中國流亡總統選舉」,台灣已經逐漸演變成「國家」?這種令人噴飯的論調,居然在台灣地區行之有年,令國際人士瞠目結舌。要清楚了解:台灣能夠轉變成今天的民主,或是中華民國在台灣有多少個在地化,或直選總統,永遠不可能導致中華民國完全變成台灣的同義詞。因為,從以上的金科玉律,已經知道:流亡政府不能就地合法。換言之,中華民國這個體系要重新獲國際合法性,最好的方式是回到南京,然後重新執政。但是,目前的建議是:再回到南京以前,它可以先撤退到金門與馬祖群島,因為,這兩個群島仍是中華民國唯有的主權領土。
自由時報社論曾經有一段重要文字是:
就此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屆滿六十年,對台灣人民的意義是:台灣仍未脫離中華民國的佔領,而且,中華民國「並未擁有主權的佔領」,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當作宣稱「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理據。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四九年繼承中華民國,於是它也認為自己可以擁有中華民國所佔領的台灣。不過,一如上述,台灣和中華民國之間,只有二次戰後未解決的問題,台灣並不屬於中華民國,即使有朝一日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投降,台灣也不會成為中國的一部分!
領土的軍事佔領有三個重要事情要釐清。平時國際法的學者因為對戰爭法領域的學問都不熟悉,所以,軍事佔領的事件也往往談不清楚,特別要加以說明如下:軍事佔領方面必須探討:(1)佔領何時開始?(2)佔領權國是哪一國?(3)佔領何時結束?
從美國歷史著手,討論對於戰爭後的領土割讓事件,例如加利福尼亞領土、關島、菲律賓、古巴、波多黎各等,另外,有大東亞戰後,大日本國的琉球被美國佔領託管,台灣被中華民國佔領,可以用當地軍隊投降為佔領開始的日期。所謂佔領權國卽是「征服者」的權利。必須了解軍事佔領是在「軍事政府」之下所執行的,如此,軍事佔領的結束是﹝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被當地人民所形成的「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給與替代,而非外來政權所能取代。對於美國歷史上的五個例子,其征服者所承認合法「民政府」的形成,都是和平條約生效至少一年後所組成,有的甚至五十年後才組成。
金科玉律#2:對戰後領土割讓而言,﹝主要﹞佔領權國軍事政府的管轄,不是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結束,而是一直持續到當地合法的「民政府」給予代替為止。
檢視台澎地區的情形,該地區軍事佔領的開始即是1945年10月25日。
基於美日大東亞戰爭其間,所有攻打台澎地區的軍事攻擊都是美軍所為,美國是征服者,美國必定是主要佔領權國。到今天為止,美國認為台灣地位未定,台灣或中華民國都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美國行政部門有多次這樣的聲明。美國國會研究部門在2007年曾經提出報告說:「美國從來沒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台灣的領土主權。」美國的法院曾經在1960年有個判決,指出美國國務院聲明:「美日太平洋戰爭後,沒有任何條約、協議等國際文件可以證明台灣的領土主權已經過戶給中華民國。總之,以美國的立場,今天的台灣或中華民國既然沒主權獨立,又不屬於其他國家的一部分」,唯一能確定的結論是:「台灣地區的軍事佔領尚未結束。」
以舊金山和平條約而言,第二條b指定日本割讓台灣,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第二十三條a指定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第四條b指定美國軍事政府對台澎領土有處分與支配權。這是一個完整的規範。說明如下:
中華民國在台灣有二個身分:從1945年10月25日起,它是次要佔領權國;從1949年12月中旬開始,又是流亡政府。換言之,蔣介石集團是受託代辦台澎地區的軍事佔領事宜。美國在台灣的身分是主要佔領權國。台澎地區是美國的佔領地。這些情形到今天都沒有改變。
本土台灣人民應走的康莊大道:
本土台灣人受政治人物影響,最喜歡說:「台灣是主權在民的國家」。但美國國務卿鮑爾在2004年10月25日所談的「台灣不享有主權的國家」,這並不是講主權在民的觀念。主權在民的觀念重點在於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但領土主權的觀念是完全不同的,其觀念是類似所有權狀的情形。
自由時報社論也曾經有一段重要的文字:
後來,東西冷戰揭幕,為了防堵共黨勢力擴張,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不得不默認中華民國流亡台灣的現實。儘管如此,一九五二年生效的舊金山和約,依舊清楚規定「日本玆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換言之,對於二次戰後的處分,在戰勝國與戰敗國締結的國際條約中,只規定日本放棄台灣,完全沒有規定歸屬任何國家。按照國際法原則,台灣的主權當屬台灣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謂的,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或者中華民國所謂的台灣歸還中華民國,顯然是無稽之談。
經過種種觀念的探討,本土台灣人若要落實「台灣的主權當屬本土台灣人民」的觀念,第一個步驟應該是甚麼?是不是要發動幾萬人包圍流亡在台灣的中國人的總統府?或是向中華民國的立法院要回台灣的主權?是不是要繼續與馬政府嗆聲?要多多讓台灣人民參與兩岸政策的擬定?是不是要用各種機會,協助中華民國多多地參加國際組織?以及建立新的外交關係?正確答案是:不必配合流亡中華民國的政策。
本土台灣人要走康莊大道,其對口單位是美國政府、美國國防部五角大廈的美軍事政府辦公室,不是中華民國政府。必須要求釐清台澎地區與美國之間的關係,而且在釐清此關係後,堅決要求美國執行「舊金山和平條約」,執行美國憲法承認的「萬國公法」,同時,基於美國管理其它海外領土的慣例,美國政府需要輔導本土台灣人成立自己的「台灣民政府Taiwan civil government」,再先回歸大日本國體制後,讓本土台灣人制定新台灣基本法、選擇新的台灣旗幟,並以「台灣」的名意參與國際組織,這些動作,並不會使台灣成為美國第五十一州,仍僅是美國管轄下的一個海外領土,可有非常高度的自治權,也可以與新日本政府聯成「邦聯或聯邦」。至於台灣要何時走上地位正常化?這也必須與日本天皇、美國總統、國務卿等官員一步一步地檢討,這是本土台灣人建立台灣國際人格的唯一辦法。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2012/09/16
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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