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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政府」法源探討之三

( 接續 )

最後舊金山和約定案之Article 2b,日本只是「喪失」臺灣主權權利(管轄權),而不能「免除」主權義務,這就是美國國務院至今仍然堅稱:「沒有任何條約稱將臺灣主權移轉予中國(中華民國)」,其根本之法理上的理由跟原因是:「日本不能移轉台灣」。令人諷刺的是,在1960年美國政府的立場是:「不承認」中華民國對台灣領土有主權,可是,美國總統艾森豪卻在1960618日至19日,親赴台灣台北與蔣介石會談。這兩位所談的是:

 

B.美國接受中國人政權在台灣之運作。

他們會談之起因,應該是美國羅斯福總統及英國首相邱吉爾,兩位為了擔心二戰時,中國人可能停止對日本作戰,而單獨與日本簽訂合約,所以在194312月開羅會議中,有意將台灣領土戰後,自日本國土割讓交給中華民國。但是,日本事先意識到對美國的戰爭即將失敗,早先在194541日,依照國際法之規定將台灣領土「併入日本國土」之一部份。

 

蔣介石當年穿著五星上將軍服,以接待來訪之美國總統艾森豪,其政治意義所代表之意涵:

1194592日至1952427日(和平條約生效前)

由盟軍統帥麥克阿瑟所發布之一般命令第一號開始,至和平條約生效前,蔣介石的身分,是經盟軍麥克阿瑟推薦而經總統杜魯門以”subject to change”為條件,所核准以代表盟軍,接受在日本台灣領土日軍投降之蔣介石「元帥」,法理上,蔣介石雖然有日本台灣之佔領權,然而當時是擔任中華民國之「總統」,忙於打「中國內戰」,後來,被中國共產黨消滅,只好流亡至佔領中的日本台灣,到195031日,在沒有「法源」情況,加上美國「默許」下,蒋介石在台灣以「復行視事」名義,才真正成為替美國執行日本台灣軍事佔領,成為完全聽命於「征服者」美國杜魯門總統之「軍事總督」。

 

戰後,盟軍對日本領土之分配佔領情況如下:

      1. 美國佔領日本本土四島(本州、四國、九州、北海道)、琉球群島及南朝鮮等領土後,立即成立美軍事政府(USMG),執行軍事管轄並設立「民政府」,其中,日本本土四島、琉球群島之軍事總督是Douglas MacArthur,而南朝鮮之軍事總督是 John Hodge。

      2. 蘇聯佔領包括北朝鮮、南樺太及千島列島之領土。蘇聯在佔領北朝鮮後,依照戰爭法成立軍事政府性質之Soviet Civil Authority,執行軍事管轄,也設立民政府。但是,在南樺太及千島列島之領土上,蘇聯存心「併吞」,將居住其上之日本人全數驅離,所以沒有設立民政府。

      3. 蔣介石佔領包括福爾摩沙和澎湖之台灣領土。陳儀代表蔣氏執行佔領任務,成立軍事政府性質之「行政長官公署」,也從未設立民政府。

         

        由以上之「分配佔領」對照「一般命令第一號」之「受降指派令」,可以發現:

  1. 日本所屬台灣領土之投降對象是「蔣介石元帥」,而非「中國戰區司令」。

  2. 北朝鮮、南樺太及千島列島之日軍投降的對象是「蘇聯遠東司令」,無特定指名。

  3. 琉球群島之日軍投降對象是「美國太平洋陸軍司令」,無特定指名。

  4. 日本本土四島及南朝鮮日軍投降對象是「美國太平洋陸軍司令」,無特定指名。

     

    對照「分配佔領」和「一般命令第一號」可以發現,佔領地之「受降代表」未必是「軍事總督」,蔣介石雖是日本台灣領土日軍投降之對象,然而,在1945年10月25日中國軍隊開始執行台灣佔領後,由於陳儀是實際執行「日本台灣」領土之佔領,所以,陳儀是首位台灣佔領地之「軍事總督」。基於「軍事總督」是「征服者」之代理人原則(The military governor is the agent of the conqueror),陳儀成為「軍事總督」後應該視為代理杜魯門總統,而非蔣介石元帥,佔領「日本台灣」領土。依照舊金山和約第四b條:Japan recognizes the validity of dispositions of property of Japan and Japanese nationals made by or pursuant to direc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in any of the areas referred to in Articles 2 and 3. 事實上,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三條有成立美國軍事政府(USMG)之地區為南朝鮮(第二a條)及琉球群島(第三條)。在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前,美軍從未親自執行台灣佔領,因此,台灣佔領地不實際存在「美國軍事政府」,而有代理的「中國軍事政府」,對杜魯門總統而言,麥克阿瑟之於日本等同John Hodge之於南朝鮮,及陳儀之於台灣。

     

    舊金山和約第四b條的重點,是日本承認在第二條及第三條,所提及地區中之美國軍事政府其處分日本及日本國民財產之有效性。更具體地解讀,是日本承認美國軍事政府,在南朝鮮以及琉球群島,處分日本及日本國民財產的有效性。相對的,也可以解讀為日本並不承認中國軍事政府在台灣,和蘇聯軍事政府在北朝鮮、南樺太及千島列島,處分日本及日本國民財產之有效性。在第四b條之架構下,日本似乎保留對日本及日本財產在台灣之追訴權。

     

    1945年至1949年之A Timeline of US War針對Occupation of Korea朝鮮佔領有一段描述:

    1945126日美軍抵達南朝鮮之前,當地人民自組建立了朝鮮人民共和國,然而,美軍於128日湧入南朝鮮,因為,事先朝鮮人民共和國未曾向美國報備,而且,佔領尚未開始,改為由美軍陸軍中將John R. Hodge成立軍事政府;蘇聯則於19462月,在北朝鮮成立民政府以為回應。198412月蘇聯完全撤離北朝鮮,而美國軍事政府則是19496月,才移轉主權給南朝鮮民政府後,撤離南朝鮮。」由這段描述「朝鮮佔領」情況可以得知:

  1. 佔領還未開始之前,佔領地區人民「自行建立」之政府是沒有法源,是無效的。由此推知,在台灣領土還在被美國依照和平條約佔領之時,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遵照國際戰爭法,要求美國協助建立(establish)或宣告(proclaim)台灣民政府成立是「完全合乎國際法理」。

  2. 美國與蘇聯都是依照戰爭法去執行「朝鮮佔領」。在佔領地成立軍事政府與設立民政府,而佔領軍都是在軍事政府移轉給民政府後撤離。

     

    中華民國被美國授權代為佔領台灣後,必較「朝鮮佔領」後,發現中國人實在可惡跟可恨,中國軍事政府(行政長官公署)先是以「光復台灣」為藉口,又行「台灣徵兵令」,從未依照戰爭法設立「台灣民政府」。因此,在軍事政府無從移轉主權給予民政府之情況下,形同「永久佔領permanent occupation」。

     

    這種情況,如同蘇聯將居住在南樺太及千島群島之日本人全數驅離,如此蘇聯就不必設立民政府,而得以「永遠佔領日本國土」。美國CIA情報檔案解密,19451029日,美國情報人員駐台祕密電報提出:「中國人甚至說要驅離六百萬個本土台灣人,因為,他們說這些人肯定不是中國人。」

     

    由此可知,「遣返或返還restore」以及「驅離expel」是兩個讓佔領軍不必設立「台灣民政府」的藉口,另外,中國可惡的領導人竟然還一段描述說:「中國人是來台灣主張他們的戰利品,不是來建立一個美國人在戰時文宣中,所承諾的民主政府。」真是令人倒胃口。所謂美國人在戰時文宣中,所承諾的「民主政府」,應該就是美軍依照美軍將領尼米茲之建議:「攻擊並佔領台灣領土後,美國軍事政府所設立之民政府」。

     

  3. John R. Hodge在南朝鮮成立軍事政府,其地位如同Douglas MacArthur在日本以及琉球群島成立軍事政府,也等同陳儀在台灣成立軍事政府(行政長官公署)。在對日合約生效之前,所有佔領地之軍事總督,都一樣接受征服者美總統杜魯門之指揮,也是美總統之代理人。

  4. 依照戰爭法,所有佔領軍在軍事政府移轉主權歸還給當地民政府後,應該尊重佔領地之領土完整。

    Douglas MacArthur將軍於1951411日,被總統杜魯門解職回美國後,55日在國會聽證會時提及:「legalistically Formosa is still a part of the Empire of Japan福爾摩沙在法理上目前仍然是日本帝國之一部分」。經由Douglas MacArthur之證詞,在對日和約生效前,可以確認一件事:中國人政權在日本台灣是屬於「軍事佔領」性質 ,並不是中國人所謂之「國土重光」或是「台灣光復」,既然是「軍事佔領」,軍事政府就必須設立民政府。美國征服者就是因為「朝鮮戰爭」爆發,為了阻擋共產黨勢力的擴張,而「接受」中國軍事政府違反戰爭法之佔領台灣,也因此,在對日和約生效前,中國軍事政府設立台灣民政府的「責任」,被美國因為「反共」而被「耽擱」與「擱置」,本土台灣才會至今「無國籍」「無政府」和「生活在政治煉獄中」。

     

    (2)1952年4月28日和約生效至今

    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台灣領土要不是渋及原本與本土台灣人無關之中國內戰,日本依照舊金山和約第二b條,放棄台灣領土主權之權利,中國軍事政府應該按照戰爭法,將管轄權移轉給「台灣民政府」後,撤回中國,如此,台灣國際地位在法理上應該是日本之「完全自治區。」

     

    不幸的是中國那個時候發生內戰,結果美國為了防堵共產勢力在全球擴張,為了自身利益,接受當時無法撤離台灣回中國之中國佔領軍,中國國民黨是一個包含「佔領、流亡及殖民」的「三合一」政權繼續統治台灣至今天。由於美國是日本的戰爭征服者,有權依照第二十三a條為台灣之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因此,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唯一有權利在台灣地位正常化前,比照琉球模式繼續執行台灣佔領,所以,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台灣領土應該是由美軍事政府接手管轄。然而,美國過去因為「反共」之政治考量,接受中國人「三合一」政權「代理」USMG繼續行駛台灣領土之管轄權。

     

  1. 美國承認中華民國為合法中國。

    1950年6月25日爆發朝鮮戰爭,27日美杜魯門總統發表:「台灣地位未定,派遣第七艦隊巡戈台灣海峽。」7月31日美麥克阿瑟將軍以聯合國駐韓指揮官身分抵達台北,與「身著軍服」的蔣介石「會談」,次日,麥克阿瑟稱:「已經擬定統合美國及中國軍隊,應可對付可能武力犯台敵軍之計畫」。當時蔣介石身穿軍服是具有政治意義在其中,1950年3月1日,剛剛在沒有「法源基礎」上,蔣介石以本土台灣人聽不懂的理由「復行視事」,就任已經辭職之「中華民國總統」,真是令人捧腹。就算是「合法」,充其量不過是在流亡地台灣所組織的「臨時流亡中華民國政府」之總統,依法理,無權在流亡地區執行管轄權。蔣介石能在日本台灣領土「耀武揚威」之唯一理由是「代理美國軍事佔領台灣」。從美國角度來看,蔣介石能夠在日本台灣「復行視事」,是杜魯門總統的「任命」而執行台灣佔領之「軍事總督」而不是因為蔣氏為「中華民國總統」,因為,台灣並非中華民國之領土,因此,很明顯的是:「蔣氏以軍事總督之身分,代理日本的征服者杜魯門總統,佔領日本台灣領土。」這就是蔣氏身穿軍服的唯一理由。

    ( 未完待續 )

     

     

     

     

    台灣民政府秘書長   志昇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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