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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政府」法源探討之四

( 接續 )

麥克阿瑟原來預定運用來自台灣的逃難中國軍隊,在11月或12月以增強韓戰戰力為由,然沒有被杜魯門採納。美國三軍聯合參謀總部於19511月,內部達成暫時協議,萬一聯合國軍隊被逐出朝鮮,在台灣的中國軍隊是要用於抵禦共產黨軍隊,而不適用於朝鮮。

 

由上敘述可知,麥克阿瑟無權指揮蔣介石,是美總統杜魯門才有權力指揮蔣介石「元帥」。1951518日,美國遠東事務助理國務卿Dean Rusk 在“China Institute”演講時稱:「We recognize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even thoug the territory under its control is severely restricted」美國承認中華民國的國民黨政府,即使其所「控制」的領土極其有限。

 

由於中國共產黨於195010月介入朝鮮戰爭,使得美國堅決不允許台灣落入共產黨手中,美國為了抵禦共產黨擴散,而接受中國人政權在台灣之運作,也承認中華民國為合法中國,然而,堅持不承認台灣領土轉予中華民國,因此,明顯證明蔣氏政權在日本台灣領土運作,是屬於「軍事佔領」性質。軍事佔領有應負之「責任」和應盡之「義務」,也不可能「永久佔領」台灣,本土台灣人期待兩岸中國人簽署「和平協定」後,流亡在台的中國人回去中國,還給本土台灣人一片安樂的國土。

 

    台灣人民生活在地獄般的政治環境已經69年了,美日太平洋戰後,日本被征服了,日本台灣也被征服了,日本被懲罰,只保留了日本四島與琉球,台灣卻被美國主要佔領權國以巧妙之模掕(masterful ambiguities),放置了69年,台灣人民(the people of Taiwan)沒有國籍,沒有國際承認的政府,是有史以來被最「殘酷」對待的一群人民,期間,飽受「虐殺」「恐怖」「奴隸」般的小心活著,如果查看紀錄,納粹所對待的猶太人,要比台灣人民幸福百倍,猶太人至少一生有國籍,美國幫了猶太人,台灣人民沒有國籍,臺灣人民被殘忍對待的事實,如同高山般的杵立在美國人面前,誰都不能說:「我看不到!」。

 

 台灣人民生活在地獄般的政治環境已經六十四年了,美日太平洋戰後,日本被征服了,日本台灣也被征服了

因為本土台灣人沒有國際承認的護照,我們是台灣人,不是中國人,沒有讓台灣人可以驕傲的護照,沒能告訴全世界:「我是誰?」戰爭或許是人類的本能,但是,為爭取自由、平等、人權,甚至必須消滅敵人,掙脫枷鎖,以不折手段的方法,因此,被玩弄的法院,很聽話的法院,驕傲的法院,對絕望無助的本土台灣人而言,是一種堅持與信心的加持,回顧1620年剛到達美洲的「五月花號公約」:「我們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簽約,自願結為一個民眾自治團體」。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凡人生而平等,秉持造物者所賜,擁無可轉讓之權利,包含生命權、自由權、與追尋幸福之權利」。慈悲才是上帝的道理,今天的台灣人民,因為美國的征服,被人民可以由自己的意思來決定自治管理的方式、不再由人民以上的強權來決定管理。在此開創了一個自我管理的社會結構,這在王權與神權統治的時代,暗示了許多民主的信念是追求當家做主的上帝子民,真理與正義的。

 

1954122日,由葉公超與杜勒斯為代表中(流亡中國政府)、美簽訂雙邊防禦條約(美華條約),同時,在195529日美國參議院以64票對6票通過,同年33日在台北互換批准書,「美國管轄授權的臺灣當局」終於獲得美國的真正參與共同保護台灣。在此同時,美參議院附帶但書:該條約不能作為改變台灣地位的藉口。

 

這是繼1952428日,美、日太平洋戰後,四十八個與日本作戰的國家與日本簽訂「舊金山和平條約」,美國依照和約第二十三條規定:「美國是台灣澎湖地區的主要佔領權國」的實踐,因此中美雙邊防禦條約第六條規定:「所有領土等用語,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台灣與澎湖」,這些條約用語,顯然排除金門、馬祖等原來中華民國憲法中的合法領土,因為金門與馬祖不是美國的管轄地區,就此可以明顯了解台灣、澎湖真的不是中華民國的合法領土,是蔣介石根據194592日,美國麥克阿瑟將軍的「一般命令第一號」之命令而來台灣,台灣是因為被美國以軍事武力「征服」的地區。該條約已經在197911日,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後一年,根據條約內容合法廢除。

 

195524日英國外交部長艾登Anthony Eden發表聲明:「˙˙but again this did not operate as a transfer to Chinese sovereignty. Whether to the PRC or to the ROC.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are therefore, in the view of Her Majestys Government, territory the de jure sovereignty over which is uncertain or undetermined.」英國政府的觀點:台灣主權沒有移交給兩個中國,縱然目前流亡中國政權在台灣,正在執行事實主權(管轄權),但是法理主權仍然在征服者美國手中。

 

1950年初,顯然日本依然握有台灣、澎湖地區的主權。1952428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b)條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主張以及所有權(管轄權)。日本各地方法院才根據舊金山和約1952年初,陸續解除台灣地區人民的「日本國籍」。日本後來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與當時已經成為「流亡政權的中華民國」簽署195285日的「台北條約」,其中第十條規定:「本條約所述中華民國國民應包括依台灣及澎湖島上的中華民國政府既有或將施行之法規規定,在台灣及澎湖居住且具中國國籍之所有居民及前居民以及其子孫;中華民國之法人則應包括所有依台灣及澎湖島上的中華民國政府,既有或施行之法規註冊登記之法人。」台北條約第十一條也規定:「除本條約及其補充文件另有規定外,任何因戰爭態之存在而引起日本及中華民國間之任何問題,皆應依據舊金山條約相關規定解決。」日本在1972年與北京建交時,立即廢除與「流亡中國政權」的臺北條約」。

 

美高院聽證會指出在布邁丁案(古巴關塔那摩灣人權案),不是在美國最高法院案例中完全罕見的,一個國家的領土法理主權,實際上被完全控制或主權由別人支配,這種情況曾經有類似的發生;在美國與西班牙戰爭後的關塔那摩灣,這是戰爭期間所「征服獲取」的領土。美國征服了日本,日本放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主張,同時也放棄領土包括台灣。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因此,這種情形和「布邁丁案」一樣,涉及到「法理主權」和「事實主權」,台灣人要指出,美國「列島案」例至今仍然有效。很明顯,雖然這是百年的憲法理論,但是證明林志昇對目前問題的分析是對的。有鑑於此,只要台灣人擁有一塊領土的「主權」,那裡就保證有美國憲法所頒布的某些基本個人權利。

 

美國國務院不理解或故意曲解,甚至不明白,台灣人不是尋求宣示主權(這是政治問題)。台灣人正在尋求一項美國憲法所規定公告的權利與佔領區人民的權利,及由法院對舊金山和約所作的解釋。因此,如果國務院會錯意,然後,認為台灣人正在尋求由法院來決定誰擁有台灣?然後說這是政治行為、政治問題的案子,那美國國務院的辯白是對的,法務署也對,但是,這不是台灣人目前所追求的。【林志昇控美政府案】目前要求的不是法院來決定誰擁有台灣?臺灣人要求法院依據條約的語言來判定,有哪些權利?憲法上的基本權利所赋與台灣人的權利。

 

19071018日『海牙公約』第四章附則第四十五條規定,又依照美國『陸軍總署野戰手則法規與慣例』規定,再依照美國國防部五角大下所編『陸軍手冊』第二十七之第十卷『陸戰法』第六章『佔領』第三五九項『禁止效終宣誓』:【禁止強迫佔領地(台灣澎湖地區)的住民去宣誓效忠敵對國(中華民國)】,台灣人沒有當中華民國兵役的道理與法源。台灣人莫名其妙替中華民國服了兵役,美國軍事政府脫不了責任干係,這就是美國與中華民國不敢承認「台灣歸屬」的重大原因。海牙公約第四十二條,美國陸軍總署野戰守則第一節通則第三五一項說:『佔領地(台灣地區)是實際上被敵軍(原中華民國現流亡政府)組織所控制之一塊區域。』又說:『佔領範圍(台灣、澎湖地區)僅及於此當局(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建立與實際控制的區域』。這是現今2015年台灣的真實情況,中國與美國都不約而同地裝迷糊,台灣過去的統治者中國國民黨創造了假歷史後,一副無辜樣,配上呆頭鵝般的民主進步黨,可憐的台灣人民就真像「國際孤兒」的活樣板,不知如何解套。( 未完待續 )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志昇

201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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