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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政府開始認證作業程序

TCG Began Verifying Operations

 

1906年日本政府對福爾摩沙島民平均壽命調查結果:男子27.7歲,女子29歲。在中國傳統社會,未滿三十歲而亡是謂「夭折」。推論:大清帝國雖經營212年,然瘴癘叢生且瘟疫流行之福爾摩沙島,任何人在清期間(清朝統領期間),擬移居該島追求財富,等同追求「夭折」找死,福爾摩沙島肯定非期盼能長命百歲之人類適合移民拓殖之領土。日本統治初期之1900年,福爾摩沙島上285萬多人中,絕大多數應是對風土病有抵抗力之本土「平地住民及山地住民」,真正來自中國而得以存活下來的,其實是非常有限。194811起,中國人才因國共內戰結果而大量流亡湧入日本福爾摩沙島。此,台灣只能被定位為「漢化社會而非移民社會」。適用於美國移民社會之「屬地主義」,不適用為本土台灣人認證之法源。

 

「流亡」是基於「有恐懼理由(a well-founded fear)」。」移民」則是基於「為實現夢想(to realize a dream)」,必須離開母國以赴他國定居。移民者終將因移民而改效忠所移民之國,然流亡者,未必終將因流亡而改效忠所流亡之國。兩者性質並不相同,不應混為一談。「在台中國人」69年來並無改變其效忠之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實並非「移民」,是「流亡」日本台灣。

 

身份認證之道無他,依據法理而已台灣民政府堅持以萬國公法、戰爭法、國籍法及世界人權宣言,為法源之法理架構內,執行「本土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身份認證,才能得到征服者美國之信賴與尊重。

 

台灣尚未完成地位正常化過渡期間,暫時領土「高權(supreme power)」是歸台灣美國軍政府。為處理善後而存在之「中華台北政府」及依戰爭法必須設立之「台灣民政府」之「雙政府」體制內,台灣美國軍政府轄下台灣民政府之治理權責,是提供「被佔領方」法理無國籍之本土台灣人,其生命和財產之「保護(protection)」以換取本土台灣人之「效忠(allegiance)」為對價,而無涉在「台中國人」之治理。

 

本土台灣人身份之認證涉及未來台灣地位正常化後神聖而莊嚴之"最終效忠(ultimate allegiance)". 基於台灣並非中國人之領土及中國北京語不應是台灣之官方語言, 本土台灣人取得身份認證之條件為:

 

1.需為無國籍之被佔領方人民

 

「事實被佔領方」之本土台灣人,法理上確實是處於無國籍狀態者,經由身份認證,核發USMG無國籍台灣人旅行證件(台灣護照),當然,已經因移民或婚姻而改變身份,成有國籍身份者除外。

 

國共和解後,美國解除中國殖民政權對台灣代理佔領後,在台中國人變成非因佔領、非因流亡、非因移民,是「非法滯留」在台灣。台灣民政府並無立場對任何非法居留者施予大赦(general amnesty)其權責應歸地位正常化後,擁有最終「領土高權」之政府。

 

必須提醒大家的是:相對於當年無國籍高砂族住民,在日本法理領土內被日軍降伏後,其「歸順(submission)」是有助於台灣當時境內安定。現今,對中華民國國籍犯人(criminal)大赦,恐有危害社會安全之風險。對外國籍敵人(enemy)大赦,則是有危害國家安全風險。此,在台灣領土內大赦有敵意(enmity)之外國籍非法居留者,雖省事,然而,一方面歷史上無先例,另一方面,包藏禍心必會有後患,非長久之計。有鑑於此,台灣民政府應可考量:

 

A. 柔性勸離

 

基於地位正常化後之台灣,不再是中國人片面認知之「中國台灣」,台灣民政府將站在人道立場,善意建議在台中國人,回歸已經消除國共宿怨之中國母國。

 

B. 定位難民

 

比照美國國務院政策計劃幕僚於1949623所提出之"對台可能行動方針"草案第15:

"The Generalissimo should be informed that if he wishes to remain on the island, he will be accorded the status of a political refugee."元帥(蔣氏)應被告知,如想繼續留在台灣島上,其身份將被定位為「政治難民」。

 

"The Chinese on Taiwan should be informed that if they wish to remain on the island, they will be accorded the status of political refugees."在台中國人應被告知,如想繼續留在台灣島上,其身份將被定位為「政治難民」。

 

2.需具台灣本土語言能力

 

萬國公法架構內,軍事佔領當局在佔領地不得行「直接治理」,移轉被佔領地之官方語言,企圖永久佔領該地。因此,中國佔領當局將本土台灣人共同語言日語改為華語,是違反戰爭法,在當時高壓恐怖統治時期,本土台灣人是無可奈何的,現在,台灣地位可以正常化前之緩衝期,基於既成事實,多數族群之台灣語,必要時搭配華語,權充為權宜性共同語言,然,應以回復「被懸置(suspended)」之台灣話和日本語為最終目標。日本語曾經有助於台灣文明化及現代化,為萬國公法架構內「合法且正式 (legal andformal)」之台灣官方語言。 

 

中華民國之「國語或中國之普通話」在台灣民政府體制內,不是台灣民政府官方語言,本土台灣人應在台灣本土語言中任選一種語言進行認證(台灣話、客語、原住民語、日本語)。而語言所代表的意義,除溝通以外還有「認同問題」,不願認同本土語言之台灣人,無資格取得「本土台灣人」之認證。這一點,台灣民政府應設法「復育」即將消滅之各種台灣本土語言。

 

3.需向「台灣民政府」效忠

 

法理上雖是本土台灣人,然而任職於中華民國體制內之軍公教系統,享有特權利益者,除了願改效忠台灣民政府者外,應被視為效忠中華民國而歸化為正式之中華民國國民,身份已由「被佔領方轉變成佔領方」,故已喪失取得「本土台灣人」認證資格。

 

有別於「中華台北政府Chinese Taipei」是以「慷本土台灣人人之慨」方式提供其「軍公教國民(統治階級)」特權利益,「台灣民政府」應該本著「公平正義原則」施行治理,不容許特權利益傷害本土大眾,參考美國social security(社會安全)制度,所領得老年年金是和所繳納之所得稅金成正比。本土台灣人不願認同台灣民政府體制者,不勞費心轉換其既有中華民國國民身份,台灣民政府謹守法理,依自願、願、合法三原則,執行本土台灣人身份認證。

 

最近幾年以來,有些別有用心人士,假借「本土台灣人」之名,創造沒有法理依據的「虛假國際戰爭法」或「偽造戰爭法」,企圖以「中國式民主」或「中國式選舉」,蒙混視聽,欺騙本土台灣人,類似這種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團體將會在國際法洪流下被消滅,無庸置疑,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志昇

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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