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戰爭史回顧 (249)
本土台灣人國籍歸屬。本文所述本土台灣人係指Formosan與Pescadoresan的國籍而言,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前台灣人是日本天皇下之殖民地居民,1945年4月1日日本天皇宣布在台實施「明治憲法」,賦予台灣人參戰權和參政權後,本土台灣人是大日本帝國日本台灣人,是日本天皇的臣民,與內地的日本人居於相同地位。日本曾於1895年6月17日「始政台灣」,宣佈台灣人有思考期(猶豫期)二年,自由決定是否願意留在台灣變成日本人,二年內,台灣人總共有一千三百人離境,但是不到半年,竟有三分之二的人回台灣,表示願意當因「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而被「割讓」的台灣日本人,這段歷史被中國「開羅宣言」謊稱日本係「竊佔」台灣,與史實不合。
1945年8月15日日本帝國因美國的兩顆原子彈而投降,9月2日美國麥帥以「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要求蔣介石到台灣,代表同盟國接受日本投降,同時派遣美艦負責中國兵的台灣運送,10月25日舉行台灣日軍投降典禮後,陳儀將原台灣屬於太平洋戰區,誆稱「中國戰區台灣省日軍投降典禮」,欺騙當時日本台灣人,隨後,於1946年1月12日,在戰後和平條約尚未簽署(決定)台灣歸屬之際,逕自發布行政命令「節參字第零397號文」宣佈:「自1945年10月25日起,台灣人民國籍集體恢復為中華民國國籍」,完全無视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規定「佔領不得移轉當地主權」,俟後,英國與美國於同年3月與9月,以外交白皮書三次抗議,指出「戰後和平條約尚未簽署,日本台灣人民國籍不屬於中華民國國籍」,更改日本台灣人國籍是屬「戰爭罪犯行為」,事實是,1951年9月8日簽署戰後舊金山和約時,中華民國已經變成流亡政府,失去簽屬條約的條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則未曾參與戰爭,當然沒有資格簽署對日和約,日本(非大日本國)則依照和約,由日本地方法院於1951年2月起,依法(舊金山和約)除去日本台灣人的大日本台灣國籍。
人類有國家觀念以來,人民和國籍之間的關係有以下四種情形:
(一)、因為出生而有之
a、屬人主義者,以父母親之國籍為國籍。
b、屬地主義者,以出生地之國籍為國籍。
(二)、因移民而有之
人民依國家移民法改變效忠對象,取得新國籍,舊國籍仍然保留或消滅。
(三)、因主權移轉而有之
被割讓或買賣地區人民可以自由選擇新的效忠對象,取得新國籍,舊國籍消滅,如果選擇舊國籍則變成當地的外國僑民,不在是公民或國民。
(四)、因建國而有之
建立新國家以後,人民有新效忠對象,而有國籍。相反的,國家如果受天災或戰禍被消滅,國籍自然消滅。
國籍(nationality)不是標的物,個人不能買賣、轉讓、贈與,因此也不能
剝奪,護照可以取消,唯獨國籍不能被取消。但是,日本台灣人當年已經擁有的大日本國籍竟然被取消,如何取消?讓本文依國際法與戰爭法詳述日本台灣人的日本國籍問題。日本法院是依舊金山和約取消台灣人的日本國籍,日本(非大日本國)的法源是和約第二b條:
b、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之right, title and claim,台灣人當時是大日本國籍,那麼是上述人民與國籍四種關係的哪一種?可以讓日本放棄台灣人的國籍?那台灣人願意被剝奪大日本國籍嗎?有無依法(規定)給台灣人思考期?這是本文探討的目的,先看在1952年8月5日依照舊金山和約為母約,日本與流亡中的中華民國簽訂的「台北和約(Treaty of Taipei)」,其中第十條是中華民國國民的定義。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descendants who ar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juridical pers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ose registered und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陳水扁先生擔任中華民國總統後,依照其經驗與事實,在2009年8月5日發表:「華日台北條約第十條,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的相關規定,根本沒有完成。」本土台灣人的國籍法律根據沒有確定。
台灣住民被日本與中國簽署「台北條約」第十條後,被「視為be deemed to」中華民國「國民」,當然也因為日本政府是不承認「雙重國籍」原則有關,因為戰敗,而「片面」解除台裔日本人之日本國籍,「台北條約」第十條這就是日本「取消」亦即「剝奪」台裔日本人之日本國籍的「唯一」法源。這當然是違法的事件,本土台灣人將不予承認。一九七二年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依據「日華台北條約」內文規定「廢除」本約。
所謂中華民國國民,是指依法具有中國籍而居住在台灣、澎湖、金門、馬祖的人民,換言之,如果是中國籍而居住在中國大陸、海南島之人則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但是,依法不具有中國籍而早已居住在台灣、澎湖的人民,在日本法院宣佈除去日本國籍以後,這些台灣人隸屬哪國國籍?法理上,中華民國不擁有台灣主權,所以台灣人不是中華民國國籍,可以確定;中華民國也不是台灣人民應該效忠的對象。追隨流亡政府佔領台灣的中國人才是真正的中華民國國民,他們效忠的對象是流亡中華民國,台灣人應該理解並尊重,相同道理,中國人也應該理解並尊重台灣人的處境與立場。
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公告,其中第15條:
1、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a nationality. 每一個人都有「有國籍」的權利。
並非有哪一個國家有義務提供國籍給無國籍者,國籍的取得或轉移需要基於「自願」、「意願」、「合法」三項原則。國籍是牽渋到權利和義務,是純粹法理上的事宜。取得國籍的前提是「依照法律」,台灣人的國籍是跟隨著「管轄政權」之變更而改變,目前台灣人所具有的中華民國國籍,不但是非正式也是非法的,是國際社會所不承認的,因此,台灣人是處於無國籍狀態。
2、 No one shall be arbitrarily deprived of his nationality nor denied the right to change his nationality每一個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反對其個人改變國籍的權利。日治時期,總督府於1940年頒布「台民改日本姓名辦法」,讓本島人自願決定,可以合法申請改姓名,經總督府許可後,歸化「成為日本人」,歸化後的台裔日本人,應與內地本籍日本人之國籍同樣受日本憲法保障,而無渋日本對台灣領土之「管轄權」。對於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十五之二條,日本政府沒有權利任意「剝奪或解除」台裔日本人之日本國籍,因此,「林志昇控美團隊」在美國聯邦高院判定「本土台灣人無國籍」後,本土台灣人可以集體向日本天皇訴請:「大日本國籍確認」之申請,只可惜受舊金山和約的約束,要尋求另外可行之辦法。
身為台灣人至今仍然因為「無國籍」所困擾,是不折不扣的「國際孤兒」,當年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和約並沒有要求日本政府需放棄台灣人的right, title and claim,終戰時,住在日本台灣的人民,無論是日本台灣人或本土日本人都具有日本國籍,憑什麼法律條文日本台灣人就要被剝奪日本國籍?那出生在Formosa的本土日本人是否也被剝奪日本國籍?而出生在日本本土的台裔又如何處理?戰後遺留「台灣問題」實在太多,現在不僅美國政府已經被告,將來台灣人也同樣要對日本提出台灣人人權訴訟,台灣人要向日本爭取,考慮恢復(Rehabilitate)願意效忠日本國的台灣人之日本國籍,以還部分台灣人遲來的公道。至於日本政府在處理台灣領土缺失的理由:
(一)、日本政府在舊金山和約生效以前,逕自經法院解除台灣人之日本國籍,未依國際慣例,給予台灣人思考期的緩衝,置台灣人人權於不顧,事實有待日本法院重新開庭審理。
(二)、舊金山和約並沒有要求日本政府放棄台灣人的right, title and claim,可是日本政府卻無限延伸解釋,逕行” claim”台灣人不是日本國民,違反該和約Renounce claim。
(三)、1947年發生二二八日本台灣精英屠殺事件時,台灣人尚屬日本國籍,日本雖然還在美國軍事佔領中,但是沒有對其日本台裔國民伸出援手,任由日本台裔遭受中國人殺害,日本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09/08/11初稿 2013/12/15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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