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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戰爭史回顧 (250)

 

開羅宣言無關台灣法理地位。公元1943年11月22日到26日,在埃及的開羅召開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三個主要盟國的戰爭會議,由美國的羅斯福總統、英國的邱吉爾首相、中國的蔣介石主席,三國領袖會談戰後日本的領土處理問題原則,確立日本所有的非本土以外的領土(當時台灣尚未實施日本明治憲法),戰後都要重新規定的原則。經過會議共同磋商的結果,在十二月一日發表宣言,史稱為「開羅宣言」。開羅宣言內容不到250字,其中與戰後台灣地位有關的協定內容如次:「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三國決不為自己圖利亦無拓展疆土之意思。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及使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公元1945年5月8日,德國投降,歐洲戰爭結束,剩下日本單獨奮戰,更是增加困難性;7月27日在德國柏林郊外小城波次坦,由美國、英國、蘇聯代表,協議作成三國宣言,史稱「波次坦宣言」,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避免
日本帝國完全潰滅,同時,在該宣言裡第八節表明執行「開羅宣言」的意旨。

中國學者引用英國國際法學者H˙勞特派特的解釋:「凡是由國家元首或政府代表國家達成的協議,並且明定有確切的行為準則的國際宣言,都是被公認對各該國具有法律約束力」。說的好,中國只要別忘記,1895年大清帝國與日本簽訂的馬關條約法律效力,不是蔣介石對日宣戰後,就可以取消的。

公元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三章有關「條約解釋」裡明確解釋條約:(a)any agreement relating to the treaty which was made between all the parti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clusion of the treaty.任何有關條約擬定的協定,而且被條約所相關的國家認可(b)any instrument which was made by one or more parti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clusion of the treaty and accepted by the other parities as an instrument related to the treaty.任何正式文書可以被引用於條約相關之簽署國,同時,可以被接受為其他國家之相關條約之正式文書。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提的是「協定」agreement和「正式文書」instrument,而不是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é,二次大戰期間,類似開羅宣言或波次坦宣言的新聞公報總計有十四項,這些新聞公報是法律位階不高的「政治主張」或「政治宣言」,中國學者任意「套用」沒有法律效力的「新聞公報」使變成「協定」或「正式文書」的法律文件,是嚴重的錯誤與誤導,要知道,「舊金山和平條約」是經過四十八個國家包括日本在內,正式簽署的法律文件,是具有最高法律位階的條約,更何況,當初簽署新聞公報的中華民國已經失去合法代表中國法人資格的身分,中國戰後應有的「好處」,已經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一條述明,其中並沒有台灣與澎湖,因此,引用戰爭期間的「宣言」或新聞公報,企圖當作正式法律文書來解釋台灣、澎湖地位處理的法源,是徒勞無功的行為。

現今流亡政府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是以開羅宣言,作為擁有台灣主權之法源,其實是不堪檢驗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其中第二b條,日本政府放棄台灣管轄權。其意涵就很清楚說明,日本政府 如果手中無台灣管轄權,何來放棄之說?而檯面上的這兩個中國,在其教科書中都不約而同表示:1945年台灣就回歸祖國。這真是謊話連篇,其說法無法在國際間立足;日本法院在1952年2月起,陸續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解除台灣人的日本國籍,但是中華民國卻迫不及待,在1945年10月25日軍事佔領開始後一個月,就宣布台灣人全部轉成中華民國國籍,國際間根本就給予正式否認與否定,因此,直到今日台灣不能得到國際間的承認,表面上日本政府放棄台灣管轄權,沒有指定收受國,但是戰爭法中的台灣主要佔領權國是美國,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不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何來擁有台灣主權之說?況且舊金山和平條約是由四十八個國家,共同簽署之條約文件,其法律位階絕不是開羅宣言或波次坦宣言所能比擬,因此開羅宣言無關台灣法理地位。

 

作者 : 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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