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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戰爭史回顧 (251)

 

探討台灣地位未定論?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到底是什麼意思?怎麼會有這種說法?過去許多學者專家眾說紛紜,坦白說,被美國前國務卿包爾在北京記者會一句:「台灣不是享有主權獨立的國家」,弄得大家啞口結舌,尷尬萬分,事後檢討美國一貫對台灣政策,似乎透露著這一句話的準確性。

檢討台灣地位必須從1895年談起,當年日清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天皇,而非日本政府「竊取」台灣,是合乎國際法的規範,日本天皇合法擁有台灣主權,無庸置疑;隨後美日太平洋戰爭結束,中國學者竟主張日本投降後,台灣被中華民國根據「日本降書」接收,這是不懂「戰爭法」的錯誤結論,要知道,行之有年的「國際法」與「戰爭法」是在不同的法律體系運行;1945年10月25日被中華民國稱為「台灣光復」是嚴重的錯誤,中國更進一步宣稱台灣既然「已經光復」,所以「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而非「台灣地位未定」,這是沒有考慮國際法所下的結論,當然無法解釋日後台灣所發生的一切;事實上從國際法的觀點來看,這一天應該叫做「台灣軍事佔領」的開始;也有部份學者認為,日本是向盟軍投降不是向美軍投降,所以台灣應該由盟軍佔領,這種說法是不明白海牙公約與日內瓦公約,而且誤解戰爭的背景佔領的條件是必須要有the occupying power,而美國是這場戰爭的主要武裝攻擊國,當之無愧,而中華民國只是an occupying power,所以決定佔領的國家當然是美國,更重要的是佔領是一種「暫時狀態」不是「最終結果」。從國際法角度來看台灣,一直到今天都沒有「國家主權」的移轉手續,凡是渋及國家主權的移轉必須有國際條約來明白確定,對台灣而言,戰後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對台灣的處置,是讓日本政府將台灣管轄權放棄,但是沒有明文指定「收受國」,這是表示台灣尚未進入最後的國際定位,也就是說台灣現在屬於一種「過渡時期」或「暫定狀態」。

基於國家主權有「不中斷或消失」的特殊性,如果台灣要獨立建國要先確定向誰討「國家主權」?當年美國要獨立,美國是英國屬地,因此向英國討國家主權,所以發生獨立戰爭,結果美國贏了,據此,美國建立美利堅合眾國;現在是二十一世紀,可以不必戰爭,依照國際法便可以獨立建國;以色列佔領迦薩走廊三十八年,不也在國際法中的「佔領不移轉主權」法則中自動撤離;從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內容可以明確得知,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地位是「次要佔領權國「」再加上「流亡政府」,而且,最重要的是,作為「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至今也還沒有任何「聲明結束佔領」的文件公告,日本台灣領土按照美國憲法規定,美國管轄下的軍事佔領地,日本台灣必須受美國聯邦以及政府的保護,這也可以說明1996年,台海飛彈危機的時候不需要台灣要求,美國主動派兩艘航空母艦保衛台灣,同時說明「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的真正原因,日前美國前副國務卿阿米塔吉主動表示,就算台灣軍購案沒有通過,美國仍然負有保衛台灣責任,只是美國會辛苦一點,這些現象證明了台灣地位,的確仍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一塊領土。

在國際法中,一個流亡政府仍可以有外交關係,就像當年二戰時,法國被德國佔領,法國流亡政府在英國倫敦成立,雖然一樣有外交關係,但是並不會因此就讓法國或中華民國就地合法;眾所皆知,台灣人民已經爭取到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所欠缺的只是台灣澎湖的「所有權狀」,也就是領土主權(territorial sovereignty),而所謂國家主權(state sovereignty)也就是領土主權的內涵。釐清台灣與美國的戰後法理關係,將是台灣走向國際地位正常化的簡單道路。

 

作者 : 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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