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戰爭史回顧 (252)
探討台灣主權與國際地位。台灣問題的現況。台灣主權(Sovereign power)到底在哪裡?有人說,在台灣人民「手中」,因為「主權在民」。也有人說,在中國「手中」,因為日本已經放棄,中華民國拿回來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其政權推翻,繼承了法統後奪得台灣。又有人說在美國「手中」,因為太平洋戰爭美國打敗日本,所以,台灣只是美國軍事占領地(occuping territory),日本天皇仍然「握有」台灣主權。到底誰才是正確?答案肯定只有一個,但絕對不會是,現在執政者所說的「台灣已經是主權獨立國家」。台灣的國際定位,事實也沒有那麼錯綜複雜,部分中國學者故意製造一些假像或是歪理,來掩飾事實真相。到底誰「握有」台灣主權?台灣國際地位在什麼位階?現實中(de facto)或許與法理上(de jure),有所不相同。但誰真正「握有」台灣主權?才昰本文要探討的重點,其實在歷史的的背景之下,根據法理也就是國際條約與慣例,台灣的主權與國際地位是非常清楚。正確答案是:台灣主權並沒有被美國所「握有」(這點在林志昇控美案已經被證實),還是在日清馬關條約後的日本天皇手中,而國際地位是被定位為佔領區的「獨立關稅區」。事實上,有部分學者企圖以「管轄權」、「有效統治權」與「主權」不同的定義,來混淆真正的台灣地位,在國際法理面前是行不通的。以「感情」來定義「法理」更是部分學著最大的毛病,特別中國學者將「台灣問題」,以中國的歷史觀點來解釋,以民族感情來訴求,當然和以國際公認的法理沒有交集,一般人民被錯誤引導後,對「族群意識」的盲目衝動,自然爆發「法理」與「情緒」的糾葛,造成現今台灣問題愈來愈複雜。
台灣問題的開端
1894年大清帝國與日本衝突,史上稱為「甲午戰爭」,結果大清戰敗,兩國於1895年4月17日,簽署「馬關條約」,條約言明,將台灣和澎湖群島割讓給日本,該條約於同年5月8日生效,日本軍隊於同年5月29日,從台灣宜蘭的澳底登陸,6月2日大清帝國派李鴻章之子,二品頂戴李經方與日本首任台灣總督樺山資紀,在基隆外海日輪「橫濱丸」辦理台灣移交手續,至此,台灣變成「日本台灣」,日本天皇擁有台灣主權,國際地位是屬於日本帝國的領土,毫無疑義也應該沒有爭論,過去,中國學者喜歡以更早發現台灣的史實,表示「先佔」(Prescription)台灣,證明自古台灣屬於中國,根本毫無意義。
中國立場的變化
1911年10月10日,以孫文為首的革命團體,在中國武昌發動武裝政變,並於1912年建立中華民國。中國自從建國以後,封建帝王思想仍然充斥,軍閥割據,整個中國立刻陷入你爭我搶的局面。最後,出現中國共產黨的毛澤東和中國國民黨的蔣介石雙雄。毛與蔣在當年,對台灣的國際地位與定位是非常清楚,而且明確:那就是,台灣並不是中國的一部分,是日本的領土。毛澤東所領導的共產黨當年是支持「日本台灣」獨立於日本的;1927年共產國際指示中國共產黨領導,其中台共綱領寫著:「打倒日本帝國主義,爭取台灣民族獨立,建立台灣共和國。」。1934年毛在江西蘇區,共產黨第二次代表大會主張「台灣獨立」。1935年毛在著名的「八一宣言」發表「為抗日救國告全國同胞書」,呼籲朝鮮、台灣人民獨立於日本,共同起來打倒日本帝國主義。1938年毛也在『論新階段』報告中,再度支持「台灣獨立的民族解放運動」。蔣介石所領導的國民黨也是贊成「日本台灣」獨立於日本,1938年4月1日,蔣在中國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明白的說:「以解放高麗、台灣的人民為我們的職志」1942年11月3日,中國外交部長宋子文,在重慶國際宣傳處答覆記者表示 :「中國應收回東北四省、台灣及琉球、朝鮮必須獨立。」事實證明,毛與蔣在「美日太平洋戰爭」結束以前,對台灣是不敢也沒有野心。戰爭結束以後,蔣的中國古老帝王觀念「佔地為王」思想復辟,假借「佔領台灣」變「併吞台灣」。毛澤東也藉著中國政變成功,老想順手摸魚把台灣據為己有。這種落伍觀念,早在1830年代(拿破崙時代)國際社會已經不能認同,而且被淘汰,因此這種陰謀決不會成功。
美日太平洋戰爭的開端
1941年12月7日,日本天皇偷襲珍珠港,美國國會第二日向日本天皇宣戰,中華民國的蔣介石也在中國重慶,正式向日本宣戰(其實是林森主席)。美國在太平洋戰區,單獨以軍事武力對日本武裝攻擊,而中國則在中國戰區,倚靠美國支援與日本打仗,被日本逼退到中國西南角落,眼看快要滅亡的同時,美國於1945年8月6、9日,向日本投了兩顆原子彈,造成日本重大傷亡,日本天皇為了免於亡國,終於於1945年8月15日正式投降。美國是唯一以軍事武力攻打日本菲律賓、台灣、琉球、日本本土的國家,戰後依照國際法與國際戰爭法,美國為太平洋戰爭的主要戰勝國,理所當然,美國軍事政府擁有這些日本領土的人民與財產,處分與支配權的國家,但是以國家對國而言,這些日本的領土佔領權就由「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美國來「握有」。美國麥克阿瑟將軍,於1945年9月2日以第一號一般命令(General Order No.1),要求蔣的軍隊以「次要佔領權」國身分「代理」美國,到台灣接受日軍投降,同時,派遣「美國軍艦」載運中國軍隊來台灣。同時,我們也注意到,當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流亡」逃難到台灣時,載運中華民國軍隊來台灣的,使用的是「中華民國自己的軍艦」,這更可以證明,蔣氏當年的確是接受美國「委託」而到台灣。1945年10月25日,舉行受降典禮時,台北公會堂高掛美國、英國、蘇聯和中國的國旗,還有四個國家元首的巨型照相,像徴向盟軍投降而不是單獨向中國投降。
「行政長官公署」是佔領區的特殊機構
1945年中國佔領軍在台灣,設立了與當年中國各省的省政府,完全不一樣的行政組織,那就是台灣「行政長官公署」(the Governing Council),中國指派陳儀擔任「行政長官」(the President of Governing Council),而不是像中國各省的「省主席」或「省長」。中華民國政府更在1945年10月8日,任命黃朝琴先生擔任中國外交部派駐台灣的特派員,後來,竟然由黃朝琴擔任台北市長跟台灣省省長,這種由駐台灣特派員直接變市長的奇怪現象,告訴我們中國當初應該只是「佔領」台灣的事實,而非有權「併吞」(Annexation)台灣。這些歷史紀錄都顯示,台灣的確不是中國所屬 ,正確的說,台灣應該是中國依照戰爭法的佔領地區而已,這應該是屬於暫時狀態(Interim status)。我們也觀察到2003年,美英聯軍攻打伊拉克時,當美英佔領伊拉克後,開始「握有」伊拉克占領權,在美英指導下同樣成立「行政長官公署」。(the Governing Council)。台灣與伊拉克因為戰敗,被國際戰爭法設計先由佔領軍暫時「握有佔領權」來「統治與管轄」。而被佔領地居民也必接受「臨時效忠」(Temporary allegiance)的原則,但是不應該要求被佔領地的居民服兵役,這都是中華民國嚴重違反國際戰爭法的行為。
警備總部是佔領區的「軍事政府」
1945年9月1日,中華民國在重慶宣佈成立「台灣行政長官公署」與「台灣警備總部」,9月7日陳儀兼任警備總司令,而9月10日才補頒布組織規章。依照戰爭法「台灣警備總部」應是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佔領軍軍事政府」,其任務是負責日本投降事宜,而行政長官公署則是執行民政管轄,協助投降地區「恢復與重建」。1946年1月12日行政長官公署以「節參字第零397號」訓令宣佈:「台灣人民自1945年10月25日起恢復中華民國國籍」,其依據竟然是日本戰敗的「受降書」不是國際法規定的「戰後和平條約」。日本法院則於1952年1月起,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才正式解除台灣人民的大日本國籍。1947年4月22日,中華民國再次藉口「受降書」,由中華民國行政院廢除行政長官公署,公佈「省政府組織法」,並於5月12日成立「台灣省政府」,同時解除戒嚴,但隨後於1949年5月20日再度宣佈戒嚴,控制台灣人言論及自由,直到1987年7月15日才解除戒嚴。中華民國1945年是以「次要佔領權」國(Subordinate occupying power)身分被「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美國委託到台灣,不能超越美國授權範圍,也不能違反國際法規定的範疇。
中華民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
一九四五年,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當時中華民國還是被國際社會所承認的國家,是合法代表中國的國家。但是,隨著中國共產黨的崛起,以毛澤東為首的共產黨,與蔣介石的國民黨政權展開「國共戰爭」,最後蔣介石不敵,終於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政變成功,取代了中華民國,而成為中國地區唯一的合法政府,換句話說,中華民國已經滅亡了。在二次大戰前,台灣的主權因馬關條約而屬於日本,後來因美日太平洋戰爭,日本戰敗,雖然美國曾在一九四五年九月在台灣短暫地升起美國國旗,但是美國必須實行對日本本土進行佔領,而將台灣暫時交給次要佔領權國的蔣介石政權託管,蔣介石便以戰勝國的姿態佔領了台灣,完全沒有按照一般國際戰爭法的規定:「佔領不移轉主權」。(待續)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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